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3-11-18 14:56:41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均不超过5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可有多个封闭期和开放期。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如在一个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目标提前达成,管理人有权视情况一次性或分批强制退出委托人份额(包括全部退出或按比例部分退出),并在适当的时间开放参与申请,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满本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目标未达成,在封闭期满后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

在封闭期内,当预期收益目标达成,且管理人强制退出全部委托人份额后(经管理人认可不退出的委托人份额除外),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为本集合计划设置新的预期收益目标和封闭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流动性安排:在开放日,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七)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同一种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八)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3年11月13日(含)起,并在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高风险的投资品种,特别是可能有较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推广期满,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报告推广、设立情况及验资报告。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人民币1,101,690.84万元)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

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二)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负责人:郭党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

联系电话:010-66291813

传真:010-66293145

联系人:张玉涛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