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0月19日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及我部于2013年12月13日正式发布的《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公告》,《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内容如下:
1、改动位置:《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3部分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原条款为:“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20%,且投资于单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3%;”拟修改为:“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30%,且投资于单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5%;”
2、改动位置:《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4部分 第十七条第2点 存续期参与
原条款为:“计划的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1年后的前10个工作日。” 修改为:“计划的第一次开放期针对客户来源不同而不同,管理人或其营业部自行推广的客户的第一次开放期为计划成立日满1年后的前10个工作日,其它代理推广机构所推广的客户的第一次开放期规则如下:计划的开放期分为预约开放期和参与开放期,本年度最后8个工作日为预约开放期,预约开放期内可以预约参与、退出申请,预约开放期结束后的下6个工作日为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参与开放期申请,但不可申请退出,并且参与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确认预约开放期的预约参与、退出申请。在计划第一次开放期结束之后,计划的开放期对所有委托人一样,开放期分为预约开放期和参与开放期,每年最后10个工作日为预约开放期,其中前4个工作日可以预约参与、退出申请,后6个工作日仅可预约参与申请,预约开放期结束后的下6个工作日为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在参与开放期申请参与,但不可申请退出,并且参与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确认预约开放期的预约参与、退出申请。”
3、改动位置:《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9部分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第(2)点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原条款中:“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R_0,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大于R_0,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其中集合计划前两年存续期内的R_0为5.0%,两年之后的R_0见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下一年度的R_0,同时告知资产托管人。”修改为: “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R_0,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大于R_0,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其中集合计划前一年存续期内的R_0为5.0%,一年之后的R_0见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提前在网站公告下一年度的R_0,同时告知资产托管人。”
同时对应修改《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对应条款。
从即日起,变更后的《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财通证券财运连连-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