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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信泽财富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4-01-16 14:56:42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信泽财富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信泽财富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信泽财富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信泽财富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信泽财富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而且必须是10万元的整数倍。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资金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管理人将对非10万元整数倍的部分确认失败:如某投资者初次参与金额123万元,管理人将确认120万元,对非10万元整数倍的3万元确认失败。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六个月,管理人应于封闭期结束前公告开放期的期限等相关事宜。

(七)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含逆回购)、债券、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债券型基金(含开放式债基、LOF债基、普通封闭式债基、分级债基的优先端及进取端等)、分级偏股型基金的优先端、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八)收益分配: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十)预期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基于对投资品种和市场的判断,本集合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首个封闭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特别提示:该预期收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2014年1月17日(含)起,并在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 100125)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客户咨询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二)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咨询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杨玉健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城市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柯桥、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衢州、丽水、宁波、邱隘、溪口、南昌、宜春、赣州、福州、泉州。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三)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城市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青岛、济南、淄博、烟台、滨州、临沂、济宁、潍坊、东营、聊城、德州、威海、日照、菏泽、枣庄、莱芜、泰安、郑州、南阳、洛阳。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人民币1,101,690.84万元)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

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二)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