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协商一致,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
主要变更内容包含:
1、增加存续期B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杠杆比率约定
2、修改临时开放期设置
3、增加管理人聘用研究顾问合作模式及风险揭示
本次变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拟变更后)、《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拟变更后)。
根据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汇智之鼎锋”)《合同》的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发送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敬请委托人关注。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4年4月2日(星期三)至2014年4月3日(星期四)期间的2个工作日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委托人应于2014年4月2日(星期三)至2014年4月3日(星期四)期间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应于上述指定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上述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次变更。
为方便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4年4月2日(星期三)至2014年4月3日(星期四)期间的2个工作日开放本集合计划的临时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业务,以上临时开放期的设置,不影响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中已约定的开放期安排。
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合同变更将通过以下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委托人反馈意见:
1、电话渠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65
2、电子邮件渠道:zcgl@cmschina.com.cn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将自2014年4月4日起生效。本次合同变更公告生效后,新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客户需签署新版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1、《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4变更后)
2、《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4变更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5日
附:
《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 拟变更后
二、释义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四)份额类型
本集合计划含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推广期内,集合计划按照4:1的比例分别募集确认B类份额和C类份额,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三类份额分别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四)份额类型
本集合计划含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推广期内,集合计划按照4:1的比例分别确认B类份额和C类份额,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三类份额分别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例如:本集合计划2014年2月14日成立,则封闭期结束日为2014年8月14日,则第一个开放日为2014年8月29日(周五),第二个开放日为2014年11月28日(周五),第三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以此类推。
(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2、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例如:本集合计划2014年3月14日成立,则封闭期结束日为2014年9月12日(周五),则第一个开放日为2014年9月30日(周二),第二个开放日为2014年12月31日(周三),第三个工作日为2015年3月31日(周二),以此类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7、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募集总额超出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1日对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由管理人对该笔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对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参与资金将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8、B类份额与C类份额配比的控制措施
在集合计划募集期份额确认日,B类份额与C类份额的最终募集规模将按照4:1配比进行份额确定。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初始配比近似4:1,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若B类份额认购数量≥C类份额认购规模×4倍,C类份额全部确认,以C类份额的4倍确定B类份额可参与份额,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B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B类份额认购数量<C类份额认购规模×4倍,B类份额全部确认,以B类份额的1/4倍确定C类份额可参与份额,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C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7、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实际参与总人数超出参与人数上限,推广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1日对于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人数上限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委托人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人数超出了分配参与人数上限,则管理人对该参与人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人予以全部拒绝,超出参与人数上限的委托人的参与金额由推广机构退回至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若推广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募集总额超出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1日对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由管理人对该笔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对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参与资金将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8、B类份额与C类份额配比的控制措施
在集合计划募集期份额确认日(成立日),B类份额数与C类份额数将按照4:1配比进行份额确定,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若B类份额数≥C类份额数×4倍,C类份额全部确认,以C类份额的4倍确定B类份额有效参与份额,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B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B类份额有效参与份额,超出有效参与份额的B类份额将被视为无效参与。若B类份额数<C类份额数×4倍,B类份额全部确认,以B类份额的1/4倍确定C类份额有效参与份额,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C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C类份额有效参与份额,超出有效参与份额的C类份额将被视为无效参与。
在集合计划除成立日外的存续期内,B类份额数与C类份额数将按照小于等于4:1配比进行份额确定。若B类份额数>C类份额数×4倍,C类份额全部确认,以C类份额的4倍确定B类份额有效份额,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B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B类份额有效份额,超出有效份额的B类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集合计划将在存续期内对不同份额进行份额配比控制,若份额配比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参与或强制退出。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集合计划份额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含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推广期内,集合计划按照4:1的比例分别募集B类份额和C类份额,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三类份额分别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一)集合计划份额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含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推广期内,集合计划按照4:1的比例分别确认B类份额和C类份额,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三类份额分别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与不少于2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管理人聘用研究顾问为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管理人承担聘用研究顾问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责任。
研究顾问的基本情况和研究顾问主要人员情况由研究顾问提供。研究顾问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不预示集合计划未来的任何表现。研究顾问提供的材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管理人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与不少于2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管理人聘请研究顾问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管理人将对研究顾问的主体资质、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在进行研究顾问准入审核流程和产品方案审查流程后与该研究顾问签订《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顾问合同》,该研究顾问合同对管理人聘用研究顾问相关权利、义务、投资限制、研究顾问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
在具体的投资交易过程中,由研究顾问向管理人发送投资决策建议,管理人对研究顾问发送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研究顾问附加投资研究报告。管理人采纳研究顾问的投资建议后进行投资交易,所有下单委托统一通过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监控。
管理人承担聘用研究顾问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责任。
研究顾问的基本情况和研究顾问主要人员情况由研究顾问提供。研究顾问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不预示集合计划未来的任何表现。研究顾问提供的材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管理人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十四、风险提示
1、研究顾问的风险
管理人聘请研究顾问为本集合计划提供研究顾问服务。研究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提供了不适当的研究建议,而导致集合资产亏损。
研究顾问提供的介绍材料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风险,管理人不对此项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1、研究顾问的风险
管理人聘请研究顾问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管理人将对研究顾问的主体资质、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在进行研究顾问准入审核流程和产品方案审查流程后与该研究顾问签订《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顾问合同》,该研究顾问合同对管理人聘用研究顾问相关权利、义务、投资限制、研究顾问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
在具体的投资交易过程中,由研究顾问向管理人发送投资决策建议,管理人对研究顾问发送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研究顾问附加投资研究报告。管理人采纳研究顾问的投资建议后进行投资交易,所有下单委托统一通过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监控。
在研究顾问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风险:
(1)研究顾问提供的介绍材料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信息揭示风险。
(2)研究顾问可能由于自身信用状况不佳,无法继续履行研究顾问义务。在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研究顾问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对集合计划进行研究顾问解聘、更换或提前终止集合计划,具体措施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研究顾问可能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不佳等原因提供了不适当的研究建议,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亏损。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8、由于份额配比的控制措施造成的强制退出风险
集合计划将在存续期内对不同份额进行份额配比控制,若份额配比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参与或强制退出。
《招商汇智之鼎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 拟变更后
一、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例如:本集合计划2014年2月14日成立,则封闭期结束日为2014年8月14日,则第一个开放日为2014年8月29日(周五),第二个开放日为2014年11月28日(周五),第三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以此类推。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例如:本集合计划2014年3月14日成立,则封闭期结束日为2014年9月12日(周五),则第一个开放日为2014年9月30日(周二),第二个开放日为2014年12月31日(周三),第三个工作日为2015年3月31日(周二),以此类推。
二、份额分级
1、集合计划份额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含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推广期内,集合计划按照4:1的比例分别募集B类份额和C类份额,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三类份额分别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1、集合计划份额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含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推广期内,集合计划按照4:1的比例分别确认B类份额和C类份额,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三类份额分别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三、集合计划的参与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的情形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开放期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封闭期结束当月及其之后每3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A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A类份额参与、退出业务;在B类份额开放期内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退出业务,不可以办理B类份额的参与业务;C类份额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