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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红债券宝实施电子签名合同的公告

2014-04-11 14:56:4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国红债券宝”)合同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为方便投资者,经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我司拟实施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并对中国红债券宝合同及说明书中关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合同变更内容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一章第二条 本合同存放于管理人、托管人住所并在管理人的网站(www.bocichina.com)公告,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委托人签署《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以下简称《合同签署条款》)(委托人为自然人则由本人签字;委托人为机构,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视同委托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存放于管理人、托管人住所并在管理人的网站(www.bocichina.com)公告,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委托人以纸质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视同委托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二章第六条 签署《合同签署条款》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 以纸质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第四章第十五条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第十六条 1、推广期参与:委托人T日在销售网点的参与申请,将在T日申报给注册登记机构,委托人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的第2个工作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2、开放日参与:委托人T日在销售网点的参与申请,委托人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T+2日后(包含该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3、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合同签署条款》自始无效。 1、推广期参与:委托人T日的参与申请,将在T日申报给注册登记机构,委托人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的第2个工作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2、开放日参与:委托人T日的参与申请,委托人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T+2日后(包含该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3、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第四章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推广网点办理参与手续,应在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并签署《合同签署条款》。 委托人应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

第四章第二十条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提出退出的申请。

第二十章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签署条款》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合同签署条款》生效时生效。本合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本合同经管理人加盖公章、托管人加盖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人以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后生效,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第二十章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签署条款》、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第六十五条 《合同签署条款》正本一式3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3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章第七十三条 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署条款》即视为委托人已确认以下事实:管理人、托管人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了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委托人已确认以下事实:管理人、托管人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了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章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署条款》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章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参见《合同签署条款》。 删除“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参见《合同签署条款》”。

说明书变更内容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变更前 变更后

二、定义与释义 《合同签署条款》:指《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删除“《合同签署条款》:指《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二、定义与释义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提出退出的申请。

五、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四)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并以推广机构出具的交款凭证为委托人出资的最终依据。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则申请失败,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一)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提出退出的申请。

十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七) 《合同签署条款》自始无效 删除“《合同签署条款》自始无效”。

自公告之日起我公司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办理相关业务。

感谢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给予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400-620-888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