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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有资金退出光大阳光景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014-05-19 14:56:45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光大阳光景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开放期客户退出后,使得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资产20%,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占比20%。”

为了维持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比例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开放期结束(2014年5月19日为最后一个开放日)后,如自有资金份额占比超过20%,管理人将在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出本集合计划。

有鉴于此,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于2014年05月26日申请部分退出光大阳光景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860017),退出后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20%。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