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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

2014-08-21 14:56:48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理财优选”)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在征询中信理财优选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中信理财优选的合同进行变更。请您填写《对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的回函》,并于2014年8月22日前将持有人签名回函寄回我司。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就中信理财优选合同部分条款变更事宜向广大投资者征询意见,合同拟变更的要点如下:

1、拟修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拓展可投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期限,同时增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2、拟对产品分级,并规定了推广期、存续期的优先级和次级份额比。

3、拟将登记结算机构修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4、拟修改“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合同拟变更的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二《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三《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根据《中信证券理财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本征询函将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日为2014年8月22日(以回函邮戳日期为准)。

1、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表示不同意合同变更,管理人将按照2014年9月2日的份额净值计算您的可退出金额并发起强制赎回。

2、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同意参与合同变更,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

3、如您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您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本次合同变更将于2014年9月3日生效。我司将在合同变更生效当日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该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则需签署新合同。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95548转5。

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附件一:中信证券理财优选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章 释义

第五条 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三章合同当事人及推广机构

第九条 推广机构

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推广机构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开放周期在397天以内的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券,不含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3)股票质押式回购: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但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ST或*ST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的。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3)股票质押式回购(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资产比例为0-100 %,但参与单个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4)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2、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分别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提前公告本次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每次参与开放期及退出开放期均为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及节假日的时间,确定开放期设置。

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期的长度,并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第十四条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2、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分别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每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及退出开放期原则上均为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次级份额均可参与或退出。但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有关比例约定。

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和时间长度,并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低风险的各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各A类份额)为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低风险的各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B类份额)为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的B类份额仅面向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发行,未经管理人同意的B类份额参与为无效参与,已经参与成功的,管理人有权将其份额强制退出。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部分费用及费率

4、托管费:0.1%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取业绩报酬,具体标准参见本合同第十三章“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第十九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部分费用及费率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二十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第二十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各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业务。

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可于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

第二十二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金额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具体方法以管理人发布的该类份额的募集公告为准),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式、款项支付、费用

2、参与程序

(4)参与申请的查询

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该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3、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式、款项支付、费用

2、参与程序

(4)参与申请的查询

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该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变更登记结算机构,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和托管人,无须向委托人进行意见征询。

3、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

第二十五条 退出的办理场所

对于签约“自动退出”的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自动退出其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十五条 退出的办理场所

对于签约“自动退出”的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自动退出其所有集合计划份额(若持有多类A份额,则只自动退出该退出开放日对应的全部Ai类份额);

第二十六条 退出办理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只能于本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提前公告本次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退出开放期设置于节假日之后的工作日。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及节假日的时间,确定开放期设置。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开放日为1天。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管理人有权对上述退出开放日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向委托人披露。 第二十六条 退出办理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各类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只能于其持有的Ai类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对应的退出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

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各类优先级份额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开放日为1天。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次级份额部分退出后,全部优先级份额与剩余次级份额比例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委托人可于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其持有的次级份额。如当日次级份额的退出申请全部确认后,全部优先级与剩余次级份额比例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当日部分或全部次级份额的退出申请,对已提交的退出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时间相同时则按比例分配退出份额。

管理人有权对上述退出开放日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向委托人披露。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确认

对于签约“自动退出”的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期结束日(T日)后两个工作日,通常可在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对于签约“手动退出”的委托人,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交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确认

对于持有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在各类优先级份额退出开放期结束日(T日)后两个工作日,通常可在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对于持有次级份额的委托人,经管理人同意后可退出,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退出款项通常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退出款项通常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第三十四条

在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无自有资金参与。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与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计划可不受“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中关于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条款进行更改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监管机构或其指定第三方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七章集合计划的分级

第三十五条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级。 第三十五条集合计划的分级

1、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分为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和次级份额(B类份额)。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参与、退出日期和收益率等要素的差异可再划分为不同类别(成为A1、A2……An类份额等),统称为A类份额,并用Ai代指其中任何一类,各类份额的运作周期可以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各类份额资产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2、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19:1。如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3、A类份额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在Ai类份额募集期,管理人公告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和投资周期。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为该类份额收益的封顶值。

管理人特别声明,本集合计划项下的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并非管理人对Ai类份额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存在委托人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4、风险承担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全部A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按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之后的全部剩余财产归B类份额持有人所有。B类份额持有人以其持有的B类份额资产(含未分配损益)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A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

5、集合计划每日损益的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每日计算并分配损益。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损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如下:

假设T日日终共有n个优先级(A类)份额存续,分别为A1、A2……An类份额。其中,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 = Ai类份额数×1.00元×Ai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365

(1)如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则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按当日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先向优先级份额进行足额分配,剩余部分向次级份额进行分配。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

(2)如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同时满足: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则首先按当日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向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不足分配的部分以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从B类份额资产向A类份额支付,同时计入B类份额的当日亏损。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亏损)= 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

(3)如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

以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与B类资产净值之和(可为正值、零或负值)作为待分配资产,按照Ai类份额的份额数占全部优先级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损益分配,未达到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的部分不再弥补。同时B类资产净值记为0。如出现(3)情况,按上述原则分配完成后,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并清算。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当日日终Ai类份额数/当日日终A类份额总份额数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

6、集合计划每万份收益的计算

Ai类份额的每万份收益=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Ai类份额数×10000

B类份额的每万份收益=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B类份额数×10000

上述Ai、B类份额的收益分配计算方法仅为描述性表述,具体数额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估值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六)估值方法

(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3)本集合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型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估值。

(5)如本集合计划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等,具体估值方法由管理人、托管人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定协商确定。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集合计划资产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六)估值方法

(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3)本集合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型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估值。

(5)如本集合计划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等,具体估值方法由管理人、托管人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定协商确定。

(6)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

初始交易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质押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出借给融入方,在质押期间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购回交易日日终,由资金融入方将本金及期间利息一并归还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冲减初始交易的融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待购回期间,本集合计划无需对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权益变动业务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当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被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本集合计划)。若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融入方的欠款(包括融入本金及合同约定的收益)时本集合计划应当在偿付发生当日将欠款金额暂时计入应收账款,同时本集合计划有权继续向融入方追讨。若该部分欠款最终确认无法追讨时, 再冲减待回购期间内计提的收益,损失由次级份额有限承担。

待回购期间本集合计划不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估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集合计划资产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管理人认为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发生了重大偏离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第五十一条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提取业绩报酬。

(2)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或者委托人退出时,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提取办法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可分配收益或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R)的提取方法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客户在投资周期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所实际获得的到期年化收益率r 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K 提取业绩报酬。

K = 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投资周期首第二日前(含当日)公布,且在该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1)对于以“自动退出”方式参与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R)的提取方法如下:

如果r≤K,则R=0;

如果r>K,则R=S×F×(r-K)×(T/365)

T 表示本次参与的投资周期内的自然日天数

r 表示本次投资周期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其计算方法为:集合计划在本次投资周期内累积的投资收益/集合计划在本投资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365/T

S=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0 元

F=本次投资周期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2)对于以“手动退出”方式参与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R)的提取方法如下:

若委托人在第i 个投资周期的参与开放日(i=1 时,为计划成立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那么该笔份额的业绩报酬Ri 的提取方法如下:

如果ri≤Ki,则Ri=0;

如果ri>Ki,则Ri=Si×Fi×(ri-Ki)×(Ti/365)

Ti表示第i次投资周期内的自然日天数,

ri表示第i次投资周期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为:集合计划在第i次投资周期内累积的投资收益/集合计划在第i次投资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365/T

Si=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0 元

Fi=第i 次投资周期内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注:以“手动退出”方式参与的计划份额在非投资周期的自然日不提取任何业绩报酬,仅在投资周期内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支付

(1)对于以“自动退出”方式参与的委托人,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实际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和本金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2)对于以“手动退出”方式参与的委托人: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当集合计划分红时,托管人将业绩报酬划转给管理人。分红资金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交付给委托人。

3、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五十二条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五十二条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五十三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 对于“自动退出”委托人,在每期投资周期结束后的退出开放日,系统自动退出其所有持有份额,当次投资周期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减去业绩报酬后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2. 对于“手动退出”委托人,若在退出开放日未退出其持有的全部份额,那么已实现收益减除业绩报酬后在本退出开放日以份额分配(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分配。本次退出开放日到下一个投资周期期间的实现收益,在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参与开放日以份额分配(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分配。

“手动退出”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退出全部其持有的份额,则退出份额的已实现可分配收益减去业绩报酬后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第五十三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 对优先级份额,在每期投资周期结束后的退出开放日,系统自动退出其对应的所有优先级份额,当次投资周期实现的可分配收益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2. 对次级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原则上每月以份额分配(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一次分配。如果次级份额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退出全部其持有的份额,则退出份额的已实现可分配收益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第五十六条 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十六条 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对该类投资标的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主要是指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产业周期、产业政策等情况动态分析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的景气度变化,以此为基础对当前投资的投资规模、总体仓位以及适当的收益率水平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如果宏观经济处于周期顶部或股票市场处于高位,则融入方投资项目未来回报率不达预期的概率较大,同时质押股票股价大幅下降出现预警平仓的概率也较大。这种情况下应当降低当前集合计划的投资规模和总仓位。反之,如果宏观经济处于周期底部或股票市场处于底部,则融入方投资项目未来回报率达到预期的概率较大,质押股票未来大幅下跌导致预警、平仓的概率较低。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大当前集合计划的投资规模和总体仓位。其次,通过对产业周期、产业政策的动态分析决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重点投资的行业方向或质押股票的所属行业。

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主要是指从具体项目的到期还款付息能力、具体投资标的行业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股票价值、股票价格等多种因素对具体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进行分析,精选项目进行投资配置。交易初期通过以低于股票(股权)收益权对应的标的股票(股权)市场价格的受让价投资于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在交易初期即获得较高的价差保护,以约束特定回购人特定日期的回购义务。管理人将会根据融资方具体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具体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投资周期、项目进展情况判断其还款付息能力。对于不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融资需求将予以拒绝。对于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将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以及质押标的股票的情况决定收益率、期限、质押率、质押比例和预警价格及平仓价格。采用逐日盯市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当质押物的市场价值低于设定的平仓线时,对质押物采取平仓措施,保障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安全。

第十六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第六十条 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体系

(1)管理人风险控制和内部监查体系

根据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管理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组织结构日益完善,建立了以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相关内部控制部门和前台内部控制人员发挥监督作用的组织模式,形成了以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合规部、法律部为核心的、以业务部门自身监控岗位为辅助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内部控制体系,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层面上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部与稽核部、合规部、法律部等一起形成覆盖管理人业务全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察机制。 第六十条 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体系

(1)管理人风险控制和内部监查体系

根据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管理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组织结构日益完善,建立了以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相关内部控制部门和前台内部控制人员发挥监督作用的组织模式,形成了以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合规部、法律部为核心的、以业务部门自身监控岗位为辅助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内部控制体系,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层面上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部与稽核审计部、合规部、法律部等一起形成覆盖管理人业务全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察机制。

第二十五章 合同变更

第八十五条 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2、委托人应于管理人网站通告要求的截止日前( 含当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向管理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

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以变更的合同生效日之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为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变更。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的:

(1)若委托人晚于上述截止日寄出答复意见的,可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则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

(2)若委托人晚于该截止日寄出的,又未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但委托人可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3、管理人应在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截止日与管理人公告确定的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个交易日。

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后,若管理人收到委托人于截止日前(含当日,以邮戳日期为准)寄出的不同意合同变更的答复,则管理人应于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日期的下一交易日,以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之日的份额净值为准,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因该答复未在变更合同生效之前寄至管理人而产生的委托人投资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程序的约定以及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调整)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规定的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20个交易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八十五条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事先将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cs.ecitic.com,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程序的约定以及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调整)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规定的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交易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二十七章风险揭示

第八十八条

(七)合同变更风险

合同变更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第八十八条

(七)合同变更风险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事先将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cs.ecitic.com,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十一)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除面临上述风险外,还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质押标的流动性风险

若本集合计划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违约处置未完成或标的证券停牌,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2、融入方信用风险

(1)由于融入方财务状况恶化、项目投资规模与周期超预期、行业不景气等原因可能造成融入方违约,无法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进行回购,出现违约,从而给集合计划带来风险。

(2)在经济周期底部或行业低谷期,质押标的证券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导致触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预警价格,此时融入方需追加保证金,如融入方违约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可能出现违约处置的情形。

3、标的证券处置后亏损风险

融入方违约,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鉴于此过程中质押标的证券价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且可能因证券数量较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或变现冲击成本较高,从而出现质押标的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4、限售股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存在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除此以外,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如融入方发生违约,违约处置时标的证券仍处于限售期的,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5、司法冻结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6、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7、估值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采用成本计价、以协议约定利率计提利息并在协议期间摊销的估值方法,在极端情况下(质押标的触及平仓线且融入方违约,处置期间质押标的连续停牌或成交量不足),可能出现质押标的处置日集合计划估值有较大波动,由此产生估值风险。

8、A类份额的极端损失风险

虽然B类份额以其资产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A 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但B类份额的资产是有限的,管理人也不保证A类份额的本金或收益不受损失。本集合计划并无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承诺,存在出现的极端情况导致集合计划投资品种到期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本金也可能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委托人认购(申购)集合计划Ai类(优先级)份额,表明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该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9、B类份额的杠杆损失风险

本集合计划扣除全部A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按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之后的全部剩余财产归B类份额所有,B类份额以其资产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A 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因B类份额对A类份额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因此具有相当高的风险,在集合计划出现投资损失时,B类份额损失的比例将大大超过集合计划整体损失的比例,甚至面临本金完全损失。

10、A类份额之间的投资要素差异风险

本集合计划有多个A类份额,每个A类份额具有单独的预期收益和存续期限,因市场环境变化,存在同时存续的两个具有同等期限A类份额(Ai、Aj)中,Ai份额的预期收益相对于Aj更高,或具有同等预期收益的A类份额中,Ai份额的期限比Aj份额更短的情况。这一般是由于发行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同导致的,因此委托人存在不一定能够获取到最优的品种的可能性。

附件二:中信证券理财优选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目标规模

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目标规模

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金额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具体方法以管理人发布的该类份额的募集公告为准),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原则上为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次级份额不存在封闭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次级份额均可参与或退出。但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有关比例约定。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包括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本集合计划不定期开放,具体参与开放期与退出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提前1-5个工作日公告本次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每次参与开放期及退出开放期均为一个工作日。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包括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分别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每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及退出开放期原则上均为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次级份额均可参与或退出。但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有关比例约定。

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和时间长度,并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投资周期

本集合计划自认购日(或成立后的每个参与开放日)至当次的退出开放日为一个投资周期(不包括认购日、参与开放日) 投资周期

本集合计划某类优先级份额自认购日或成立后的该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日至该类优先级份额对应的退出开放日为一个投资周期(不包括认购日、参与开放日)

相关费率

1、认购费、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均为0%;

2、托管费:0.1%;

3、在委托人退出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提取办法提取业绩报酬,详见“费用报酬”部分。 相关费率

1、认购费、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均为0%;

2、托管费:0.1%/年。

投资范围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开放周期在397天以内的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投资范围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不含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3)股票质押式回购: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但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ST或*ST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的。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3)股票质押式回购(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资产比例为0-100%,但参与单个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4)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风险收益特征

较低风险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各A类份额)为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B类份额)为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风险较低,适合可以承受较低风险的各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各A类份额)为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低风险的各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B类份额)为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的B类份额仅面向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发行,未经管理人同意的B类份额参与为无效参与,已经参与成功的,管理人有权将其份额强制退出。

当事人

推广机构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份额分级

新增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分为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和次级份额(B类份额)。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参与、退出日期和收益率等要素的差异可再划分为不同类别(称为A1、A2……An类份额等),统称为A类份额,并用Ai代指其中任何一类,各类优先级份额的投资周期可以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各类份额资产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19:1。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