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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

2014-08-21 14:56:48

尊敬的投资者:

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理财优选1号”)成立于2013年2月7日。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中信理财优选1号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在征询中信理财优选1号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中信理财优选1号的合同进行变更。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就中信理财优选1号合同部分条款变更事宜向广大投资者征询意见,说明书、合同拟变更的要点如下:

(1)修改后的集合计划分成多个优先级,一个次级(公司自有资金加入),客户认购优先级,增加收益确定性。优先级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次级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49:1;

(2)不再收取业绩报酬;

(3)募集与计价币种改为美元;

(4)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变更。

合同变更生效后,将不再保留人民币计价份额。对于现存人民币计价份额将在合同变更生效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结清全部应收应付款,全部损益均体现为产品净值变化;

(2)人民币换汇成美元,转换汇率以实际购汇成交汇率为准;

(3)减除人民币份额,增加美元份额。

合同变更生效后,产品以美元作为记账币种进行估值核算,历史以人民币作为记账币种的估值核算记录单独保存,两套记账币种的会计账簿相互独立。集合计划将采用变更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的中间价作为转换汇率将原人民币记账本位币的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美元记账本位币。

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二《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三《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变更条款对照表》,新合同文本以向相关机构备案的文本为准。

本征询函将于2014年 8 月 21 日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日为2014年 8月 22 日(以回函邮戳日期为准)。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1、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表示不同意合同变更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我们将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将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您的委托资产金额,将资金退回您的账户并免收退出费。

2、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同意参与合同变更,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

3、如您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所持有的本专项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您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征询意见结束后,我司将在公司网站公告中信理财优选1号合同变更生效事宜,并按规定报相关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该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上述公告将在合同变更事宜正式生效前发布。

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则需签署新合同。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附件一: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或份额登记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或份额登记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对于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安排、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章 释义

投资周期:本集合计划自认购日(或成立后的每个参与开放日)至当次的退出开放日为一个投资周期(不包括认购日、参与开放日)。 投资周期:本集合计划某类优先级份额自认购日或成立后该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日至该类优先级份额对应的退出开放日为一个投资周期(不包括认购日、参与开放日),次级份额无固定投资周期。

集合计划收益: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无 净损益: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的差额。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均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均为美元,单位为“元”。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及推广机构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95548转5

传真:010-60836627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第八条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100027)

注册资本:467.87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电话: 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32 第八条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电话: 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32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愐�

电话:0571-85783750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95548转5

传真:010-60836627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不设统一的规模上限,管理人于推广期或每个投资周期参与开放日前,可以对拟募集的集合计划规模进行限制并公告。

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含各类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开放周期在397天以内的短期理财型基金、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2)现金类资产:0-100%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不设统一的规模上限,管理人于推广期或各类份额的投资周期参与开放日前,可以对拟募集的集合计划规模进行限制并公告。

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某一类份额的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或在当日临时暂停接受该类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金额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具体方法以管理人发布的该类份额的募集公告为准),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配置比例:

以上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均为0%-100%。

第十四条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分别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提前公告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参与开放期及退出开放期均为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及节假日的时间,确定开放期设置。

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期的长度,并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第十四条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原则上为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次级份额不存在封闭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次级份额均可参与或退出。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集合计划份额配比的约定。同时,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管理人其他有关约定,具体约定内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分别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提前公告一类或多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每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及退出开放期原则上均为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及节假日的时间,确定开放期设置。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次级份额均可参与或退出。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集合计划份额配比的约定。同时,次级份额的参与退出需符合管理人其他有关约定,具体约定内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和时间长度,并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第十五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五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美元壹元。

第十六条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六条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美元9000元,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美元1000元。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为了确保最低参与金额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管理人可以根据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调整最低参与金额,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低风险的各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各A类份额)为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低风险的各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B类份额)为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适合可以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的B类份额仅面向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发行,未经管理人同意的B类份额参与为无效参与,已经参与成功的,管理人有权将其份额强制退出。

第十九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部分费用及费率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取业绩报酬,具体标准参见本合同第十三章“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第十九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部分费用及费率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二十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推广期原则上为一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期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有权调整推广期的长度,并向委托人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第二十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推广期原则上为一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期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有权调整推广期的长度,并向委托人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各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业务。

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可于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

第二十二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与存续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参与原则

(3)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具体方法以管理人发布的该类份额的募集公告为准),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二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与存续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美元壹元;

2、参与原则

(3)为避免募集资金超过规模上限,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每笔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或金额优先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实际参与金额(具体方法以管理人发布的该类份额的募集公告为准),但实际参与金额必须满足合同及说明书对参与资金最低规模的要求,如因“比例配售”导致实际参与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投资者的该笔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式、款项支付、费用

1、参与前退出方式的选择

本集合计划在退出方式上分为“自动退出”和“手动退出”,两种方式区别在于在每个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自动赎回所有选择“自动退出”的份额,保留选择“手动退出”的份额。选择“手动退出”方式的份额需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按规定程序自行进行赎回操作。退出方式的选择需在参与时确定,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得更改。

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为委托人默认选择“自动退出”方式,“手动退出”方式仅面向特定的委托人开放。希望选择“手动退出”方式的委托人必须向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柜台提出申请,并在得到管理人的确认后方可实现手动退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清算备付金账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委托人和管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式、款项支付、费用

1、删除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委托人和管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第二十五条 退出的方式和办理场所

对于签约自动退出的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自动退出其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对于签约手动退出的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退出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通过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申请退出。 第二十五条 退出的方式和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退出方式上分为“自动退出”和“手动退出”,两种方式区别在于在每个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自动赎回所有选择“自动退出”的份额,保留选择“手动退出”的份额。选择“手动退出”方式的份额需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按规定程序自行进行赎回操作。

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为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默认选择“自动退出”方式,为次级份额的委托人默认选择“手动退出”方式。除非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上述默认退出方式在存续期内不进行变更。

对于自动退出的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管理人将自动退出其所有集合计划份额(若持有多类A份额,则只自动退出该退出开放日对应的全部Ai类份额);

对于手动退出的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退出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通过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申请退出。

第二十六条 退出办理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只能于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

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提前公告本次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开放日为1天。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管理人有权对上述退出开放日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向委托人披露。 第二十六条 退出办理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各类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只能于其持有的Ai类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对应的退出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本计划不定期开放,各类优先级份额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提前公告一类或多类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开放日为1天。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有权对上述退出开放日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向委托人披露。

若次级份额部分退出后,全部优先级份额与剩余次级份额比例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委托人可于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其持有的次级份额。如当日次级份额的退出申请全部确认后,全部优先级与剩余次级份额比例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当日部分或全部次级份额的退出申请,对已提交的退出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时间相同时则按比例分配退出份额。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确认

对于签约“自动退出”的委托人,在各类份额退出开放期结束日(T日)后两个工作日,通常可在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对于签约“手动退出”的委托人,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交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确认

对于持有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在各类优先级份额退出开放期结束日(T日)后两个工作日,通常可在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对于持有次级份额的委托人,经管理人同意后可退出,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退出款项通常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退出款项通常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第三十四条

在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无自有资金参与。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与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计划可不受“不得超过计划该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的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中关于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条款进行更改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七章集合计划的分级

第三十五条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级。

第三十五条集合计划的分级

1、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分为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和次级份额(B类份额)。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参与、退出日期和收益率等要素的差异可再划分为不同类别(称为A1、A2……An类份额等),统称为A类份额,并用Ai代指其中任何一类,各类份额的运作周期可以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各类份额资产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2、份额配比

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所有存续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初始不超过9:1,存续期不超过49:1。如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份额总数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3、A类份额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

1)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和投资周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管理人在Ai类份额募集期之前或当日公告该类份额投资周期和预期收益率区间;

3)管理人在Ai类份额募集期结束两个工作日(含)内公告Ai类份额预期收益率;

4)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为该类份额收益的上限。

管理人特别声明,本集合计划项下的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并非管理人对Ai类份额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存在委托人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4、风险承担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全部A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按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之后的全部剩余财产归B类份额持有人所有。B类份额持有人以其持有的B类份额资产(含未分配损益)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A 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

5、集合计划每日损益的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每日计算并分配损益。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损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如下:

假设T日日终共有n个优先级(A类)份额存续,分别为A1、A2……An类份额。其中,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 = Ai类份额数×1.00元×Ai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365

(1)如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则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按当日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先向优先级份额进行足额分配,剩余部分向次级份额进行分配。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

(2)如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同时满足: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则首先按当日Ai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向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不足分配的部分以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从B类份额资产向A类份额支付,同时计入B类份额的当日亏损。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亏损)= 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

(3)如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Σ(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i=1,2…n)

以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与B类资产净值之和(可为正值、零或负值)作为待分配资产,按照Ai类份额的份额数占全部优先级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损益分配,未达到Ai类份额当日预期收益的部分不再弥补。同时B类资产净值记为0。如出现(3)情况,按上述原则分配完成后,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并清算。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集合计划当日净损益+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当日日终Ai类份额数/当日日终A类份额总份额数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 -(T-1日日终集合计划B类份额资产净值)

6、集合计划每万份收益的计算

Ai类份额的每万份收益= Ai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Ai类份额数×10000

B类份额的每万份收益= B类份额当日分配的收益/B类份额数×10000

上述Ai、B类份额的收益分配计算方法仅为描述性表述,具体数额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第九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第三十八条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成立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九条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美元1650万元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成立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九条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美元1650万元,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章 集合计划的账户及资产

第四十二条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其他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8、其他资产等。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估值

(二)资产净值与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单位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二)资产净值与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单位净值)保持在美元1.00元。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第四十七条 托管费

按每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与每份额面值之积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每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四十七条 托管费

按每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与每份额面值之积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每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五十一条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提取业绩报酬。

(2)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或者委托人退出时,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提取办法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可分配收益或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R)的提取方法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客户在投资周期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所实际获得的到期年化收益率r 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K 提取业绩报酬。

K = 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投资周期首日前(含当日)公布,且在该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1)对于以“自动退出”方式参与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R)的提取方法如下:

如果r≤K,则R=0;

如果r>K,则R=S×F×(r-K)×(T/365)

T 表示本次参与的投资周期内的自然日天数

r 表示本次投资周期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其计算方法为:集合计划在本次投资周期内累积的投资收益/集合计划在本投资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365/T

S=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0 元

F=本次投资周期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2)对于以“手动退出”方式参与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R)的提取方法如下:

若委托人在第i 个投资周期的参与开放日(i=1 时,为计划成立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那么该笔份额的业绩报酬Ri 的提取方法如下:

如果ri≤Ki,则Ri=0;

如果ri>Ki,则Ri=Si×Fi×(ri-Ki)×(Ti/365)

Ti表示第i次投资周期内的自然日天数,

ri表示第i次投资周期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为:集合计划在第i次投资周期内累积的投资收益/集合计划在第i次投资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365/T

Si=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0 元

Fi=第i 次投资周期内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注:以“手动退出”方式参与的计划份额在非投资周期的自然日不提取任何业绩报酬,仅在投资周期内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支付

(1)对于以“自动退出”方式参与的委托人,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实际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和本金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2)对于以“手动退出”方式参与的委托人: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当集合计划分红时,托管人将业绩报酬划转给管理人。分红资金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交付给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五十二条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集合计划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第五十二条 集合计划收益由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集合计划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第五十三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T日日终参与成功的计划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自T+1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T日分红权益,自T+1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但对于产品退出开放日(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含当天)至第二个工作日(T+2日,不含当天)之间的收益不确认为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用于支付该退出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个申购日(均包含)期间由集合计划资产列支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于下个投资周期首日计入产品收入。如集合计划在下个投资周期开始前终止清算,则上述收益于清算时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 对于“自动退出”委托人,在每期投资周期结束后的退出开放日,系统自动退出其所有持有份额,当次投资周期实现的可分配收益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2. 对于“手动退出”委托人的已实现收益减除业绩报酬后在本退出开放日以份额分配(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分配。本次退出开放日到下一个投资周期期间的实现收益,在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参与开放日以份额分配(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分配。“手动退出”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退出全部其持有的份额,则退出份额的已实现可分配收益减去业绩报酬后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第五十三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T日日终参与成功的计划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自T+1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T日分红权益,自T+1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 对优先级份额,在每期投资周期结束后的退出开放日,系统自动退出其对应的所有优先级份额,当次投资周期实现的可分配收益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2. 对于次级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原则上每月以份额分配(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一次分配。如果次级份额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退出全部其持有的份额,则退出份额的已实现可分配收益随本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第五十六条 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债券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合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交易。在构建投资组合时,根据投资组合久期控制、流动性要求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约束条件,优化投资组合,并定期进行动态优化。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十六条 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十七条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及投资周期第二日前(含当日)将公布该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此预期年化收益率即为当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且在该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在两个投资周期之间,本集合计划无业绩基准。

本集合计划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或预期年化收益率)为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收益率综合预判的结果,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管理人对委托人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承诺,委托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仍可能面临投资本金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无业绩基准。

本集合计划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收益率综合预判的结果,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管理人对委托人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承诺,委托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仍可能面临投资本金的损失。

第十八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的每万份收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上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的每万份收益。 第六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的每万份收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上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每万份收益。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电子方式(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二十一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七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章 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2、委托人应于管理人网站通告要求的截止日前(含当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向管理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

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以变更的合同生效日之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为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变更。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的:

(1)若委托人晚于上述截止日寄出答复意见的,可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则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

(2)若委托人晚于该截止日寄出的,又未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但委托人可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3、管理人应在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截止日与管理人公告确定的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个交易日。

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后,若管理人收到委托人于截止日前(含当日,以邮戳日期为准)寄出的不同意合同变更的答复,则管理人应于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日期的下一交易日,以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之日的份额净值为准,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因该答复未在变更合同生效之前寄至管理人而产生的委托人投资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程序的约定以及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调整)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规定的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20个交易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事先将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cs.ecitic.com,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程序的约定以及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调整)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规定的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交易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二十七章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权证风险。权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