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商证券智远安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014年8月变更)(以下简称《合同》)中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约定,现将“招商证券智远安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智远安赢”、“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中“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相关约定:
1、在集合计划的成立时以及第一个开放期:
集合计划的初始杠杆倍数【杠杆倍数=(优先级份数+普通级份数)/普通级份数】为5倍,管理人将根据两类份额的募集或参与情况,确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普通级份额的金额,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D,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
2、第二个开放期(含当天)起后续的自有资金参与:
1)集合计划运作期内,从未发行过中间级份额Ei,只发行优先级份额Bi时,管理人可以每个运作期集合计划净增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部分)的10%的自有资金参与普通级份额;如发行第一期中间级份额Ei,同时发行优先级份额Bi时,管理人可以每个运作期集合计划净增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部分)的10%的自有资金参与普通级份额;如发行第二期及以后期数的中间级份额Ei,同时发行优先级份额Bi时,管理人可以每个运作期集合计划净增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部分)的2%的自有资金参与普通级份额;如已发行的中间级份额Ei全部到期且确定不再发行中间级份额Ei、只发行优先级份额Bi时,管理人可以每个运作期集合计划净增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部分)的2%的自有资金参与普通级份额。
对于当期未投资于股票质押回购项目的优先级Ci份额,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2)若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优先级Bi总份额+中间级Ei总份额+普通级份额)低于2%(含),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追加参与普通级份额使以上比例达到2%,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3)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份额(即累计参与份额减去累计退出份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总份额的20%,且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额度管理人将不再追加自有资金。管理人履行内部程序后,有权提高自有资金的参与资金总额的最高参与额度,届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无需再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4)在满足以上第3)条的情况下,存续期内当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出现违约时,管理人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追加参与普通级份额,自有资金追加额度不低于该股票质押回购项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5)在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可以视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追加其他情形的自有资金,但追加的资金必须满足以上第3)点的要求。”
另,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本集合计划每一运作期参与的自有资金份额在该运作期内不退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等相关条款的限制,但退出后普通级份额占比仍不得低于2%。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将依据《合同》约定,根据每个运作期集合计划净增规模、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规模等情况确定管理人自有资金需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并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