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委托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泰君安君享对冲二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享对冲二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或约定,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国泰君安君享对冲二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对冲二号”)合同变更事宜已获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后,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合同变更备案。本次合同变更修改了:1、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即“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基金、各种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商品期货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国债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2、投资比例,即“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文对比例的描述全部为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1) 权益类证券(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基金(含ETF 和LOF 基金))投资: 0%~95%; (2) 固定收益类证券(期限在1 年以上的国债和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0%~95%;(3)现金类产品(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 年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为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0%~95%;(4)证券回购业务: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5)金融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投资:本集合计划以套保、套利为目的参与金融期货。其中,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80%,持有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也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80%;(6)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品期货、融资融券、融券借出、股票质押回购等,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管理人将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若因限售期等原因不具备交易条件,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协商确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3、存续期限,即将“本集合计划存续期2年”变更为“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4、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即“1、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变化或修订,自该变化或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变化或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和对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涉及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等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2、除上述1所述情形外,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安排:(1)委托人回复意见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权利,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公告内容的安排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2)委托人回复意见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则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当日分级份额净值),由此发生的相关税费或或有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3)委托人未回复意见且逾期未退出,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4)委托人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则视为该委托人不同意变更,按照上述(1)-(2)处理。本合同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集合计划成立要件后,本合同变更生效。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变更后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3、委托人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的合同变更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4、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5、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对《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约定,“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合同变更生效日至少有10个交易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合同变更生效日)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自合同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的期间内,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提出退出申请,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经履行对冲二号合同变更相应的程序之后,我公司对合同变更的后续事项做如下安排:1、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我公司确定具体的合同变更生效日为2014年9月30日;2、如委托人对合同变更内容有异议,可在合同变更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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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享对冲二号管理合同清洁版.pdf
国泰君安君享对冲二号说明书清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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