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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4-11-20 14:56:52

尊敬的各位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或约定,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君享重阳”)合同变更事宜已获得了托管人的同意,变更生效后将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备。本次合同变更拟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变更条款如下:一、将《说明书》和管理合同的“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收益分配时间不晚于年度会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修改为“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至多分配四次,收益分配时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通知形式由管理人确定)”。二、将《管理合同》的“收益分配比例”条款进行修改。将“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70% 。”修改为“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10%。”三、将《说明书》和《管理合同》的“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条款进行修改。将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R-5工作日之前(R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修改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R-2工作日之前(R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管理人对《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上述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上述条款变更可能对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或利益实现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我公司对合同变更征询委托人意见及后续相关的事项做如下安排:1、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同意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重阳合同变更”)。2、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不同意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重阳合同变更”)。3、委托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明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视为同意合同变更。4、委托人明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明示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委托人相关份额强制退出本集合计划;5、本次合同变更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生效后,公司将按监管机构要求在公司网站发布合同变更生效公告,确定合同变更生效日,并履行相关合同变更报备手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