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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东湖5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公告

2015-01-12 14:56:55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关注和信任。现将长江证券东湖5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事宜公告如下:

长江证券东湖5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母基金代码893050;优先级代码893051;进取级代码893052

发行规模上限

推广期目标规模约1.8亿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其中,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1(因参与资金的尾差导致的比例偏差除外)。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优先级与进取级份额配比不受此限制。

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4%,预期年化收益率以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进取级无预期收益率。

推广时间

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6日。推广期内,符合计划成立条件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产品推广。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18个月,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开放期,管理人有权临时开放特定份额的参与、赎回,具体开放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单位面值

人民币1.00元

首次参与最低金额

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进取级份额: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追加参与最低金额

人民币1万元

相关费率

管理费年费率0.683%;托管费年费率0.05%;无业绩报酬

风险承担

(1)本集合计划设置预警线135%,风险线125%;

(2)集合计划保障比例高于150%时,进取级委托人所追加资金经管理人同意后可申请赎回。但进取级份额申请退出当日,扣除退出份额后,保障比例不得低于150%。如进取级委托人为多人,管理人有权征求各进取级委托人意见。如进取级委托人意见不一致的,管理人有权按照进取级委托人各自追加资金比例,等比例安排进取级退出事宜。如管理人认为进取级退出可能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进取级委托人的退出。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或开放期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委托人参与本计划须经过管理人确认其参与资格,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资者于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1)本集合计划除临时开放期外,均封闭运作。请投资者注意。

(2)优先级份额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在发生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生本金亏损。例如发生进取级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导致进取级单位净值为0,若集合计划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管理人无需再向进取级委托人进行追偿,则优先级存在可能发生本金亏损的情形。请优先级委托人注意。

(3)管理人有权不经委托人许可而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如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自计划终止日起,优先级份额不再享受预期收益。请优先级委托人注意。且合同提前终止时,进取级存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补偿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或有风险,请进取级委托人注意。

(4)本集合计划制定的分配规则使得进取级份额在集合计划出现亏损时,将先行承担亏损。如市场行情出现较大风险,进取级份额本金存在全部损失的可能。请进取级委托人注意。

(5)在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收盘后,保障比例即集合计划资产总净值与优先级份额总净值的比低于预警线时,管理人将在次一交易日(T+1日)以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等约定的形式(以电话接通,短信、传真或邮件发出为准)向进取级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并提示其追加资金申购进取级份额,以使保障比例不低于预警线。进取级委托人确定追加资金后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等约定的形式通知管理人,并与管理人确认送达。开放申购的时间,以公告的临时开放期为准。请进取级委托人注意。

(6)在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收盘后,保障比例低于风险线时,管理人在T+1日9:30前以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等约定的形式(以电话接通,短信、传真或邮件发出为准)通知进取级委托人追加资金,进取级委托人在T+1日14:30前必须追加申购进取级份额,所追加资金申购进取级份额须使保障比例不低于预警线。进取级委托人均有追加资金申购进取级份额的义务,且进取级委托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如进取级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足额追加,或追加了资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的,则全部进取级委托人不再享有集合计划资产的分配权利。且本计划估值方法变更如下: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数;

进取级份额单位净值=0。

在进取级委托人追加了资金申购进取级份额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的,进取级已经追加的资金不予返还。进取级份额单位净值为0后,若集合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管理人也无需再向进取级委托人进行追偿。

进取级委托人应密切关注集合计划风险指标,并保持通信畅通,如因进取级委托人原因导致管理人通知无法及时送达,或进取级委托人收到管理人通知后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追加资金的,则进取级存在本金及收益全部亏损的风险,请进取级委托人注意。

(7)如进取级符合本计划合同(含公告、说明书等,下同)约定的退出条件,且进取级委托人要求退出的,管理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征求各进取级委托人意见。如进取级委托人意见不一致的,管理人有权按照进取级委托人各自追加资金比例,等比例安排进取级退出事宜。如管理人认为进取级退出可能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进取级委托人的退出。请委托人注意。

(8)设立失败风险。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或者进取级认购资金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等,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请委托人注意。

(9)参与定向增发失败的风险。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存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失败的风险。请委托人注意。

(10)定向增发股票跌破增发价格的风险。由于定向增发股票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不能减持,可能失去较好减持机会的风险。而且锁定期间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请委托人注意。

(11)本计划关于合同修改或变更的安排中,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对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在征得托管人的同意后,在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并保留委托人退出的权利。委托人未在公告约定时间内将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请投资者注意关注管理人网站的公告信息。

投资者可登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长江证券长网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95579查询本集合计划详细信息。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