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变更《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部分条款,本次变更方案如下:
一、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第二十部分对合同修改程序做出了明确约定: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补充和修改的,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的,应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表示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或者表示拒绝合同变更,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
二、说明书变更的内容
本次法律文件变更涉及《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第八部分,变更内容如下:
(1)原说明书第八部分表述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说明书变更后第八部分表述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三、退出方案的安排
对变更内容有异议的委托人,根据《合同》第六十一条,可以选择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即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提出退出申请的,我司将积极受理客户的退出申请并为客户办理退出。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其它委托人可在上述开放期内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四、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公告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我司将以《征询意见函》的方式征求委托人对《说明书》变更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6日在公司官网(www.longone.com.cn)上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3月31日。
六、合同变更的生效
若本次变更符合合同约定程序,且满足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则本次变更于开放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16日)生效。
附件:1、关于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函.pdf
2、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第二版).pdf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