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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信衍财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5-01-21 14:56:56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信衍财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信衍财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信衍财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信衍财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信衍财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不超过2.2230亿元。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有权采取金额优先(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如部分确认,确认后的金额应满足参与金额的要求)、时间优先的顺序处理。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而且必须是10万元的整数倍。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资金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管理人将对非10万元整数倍的部分确认失败:如某投资者初次参与金额123万元,管理人将确认120万元,对非10万元整数倍的3万元确认失败。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不超过五个月,管理人应于封闭期结束前公告开放期的期限等相关事宜。

(七)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

1、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含逆回购)、债券、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债券型基金(含开放式债基、LOF债基、普通封闭式债基、分级债基的优先端及进取端等)、分级偏股型基金的优先端、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但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八)份额设计:

产品份额分为A份额和B份额。A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B份额由中信证券自有资金或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资金认购,B份额占比不低于计划总份额的10%。

(九)收益分配:

1、每份同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费率:

1、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2、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

3、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3%年费率计提。

(十一)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二)首个封闭期各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

基于管理人对投资品种和市场的判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释义:

期初观察日:2015年1月28日;

期末观察日:2015年6月3日;

产品观察期:期初观察日(含)至期末观察日(含)之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部交易日;

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代码为“000300.SH”;期初参考价:标的指数在期初观察日的收盘价;

期末参考价:标的指数在期末观察日的收盘价;

障碍价格:期初参考价×118%;

1、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时,A类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若观察期内存在某一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价高于“障碍价格”,那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

2)若观察期内所有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均不高于“障碍价格”且期末参考价高于期初参考价,那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最大值(5%,标的涨幅表现)”,其中“标的涨幅表现”为“期末参考价/期初参考价-1”(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3)若观察期内所有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均不高于“障碍价格”且期末参考价低于或等于期初参考价,那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

若期初观察日或期末观察日是市场停牌日,那么该观察日将顺延至紧接着的下一个非市场停牌日;

2、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时,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B类客户份额净值 = (封闭期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A类总份额数*(1+A类预期年化收益率*封闭期期限/365))/ B类总份额数

举例:

假设封闭期结束,集合计划份额净值1.06,封闭期1年,A类总份额9000万份,B类总份额1000万份。

1)若观察期内存在某一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价高于“障碍价格”,A类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B类客户份额净值=(1.06*10000万-9000万*(1+8%*365/365))/1000万=0.88;

2)若观察期内所有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均不高于“障碍价格”且期末参考价高于期初参考价,那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最大值(5%,标的涨幅表现)”,其中“标的涨幅表现”为“期末参考价/期初参考价-1”(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假设指数涨幅10%,A类客户预期收益率为10%,B类客户份额净值=(1.06*10000万-9000万*(1+10%*365/365))/1000万=0.7;

3)若观察期内所有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均不高于“障碍价格”且期末参考价低于或等于期初参考价,那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B类客户份额净值=(1.06*10000万-9000万*(1+5%*365/365))/1000万=1.15;

3、当本封闭期的期末观察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于1时,则不再以上述公式计算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和份额净值。A、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均为“集合计划资产净值/(A类总份额数 + B类总份额数)”。

4、该预期收益仅供投资者参考。预期收益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证券公司不保证投资者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预期收益,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本产品中A和B类份额承担的不利风险相同,但在产品盈利时,A和B类份额分享的收益不同,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

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和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仅为首个封闭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后各封闭期预期收益率和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十三)挂钩标的资产的价格的确定

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率通常与特定标的资产在预定工作日的价格水平挂钩,价格水平由特定交易所发布。标的资产、预定工作日和特定交易所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标的资产的价格水平由管理人(称计算代理)以下述原则确定。

正常情况下,特定标的资产在预定工作日的价格水平由特定交易所发布。若该价格水平并非因为受干扰日的原因而未能公布,由计算代理酌情认定。若该日为受干扰日(指交易受到干扰的情况,“受干扰日”的定义如后),由计算代理酌情认定。

受干扰日:计算代理认定特定交易所出现或存在下列情况的预定工作日:(I)市场中断(II)交易中断,且上述任一情况均被计算代理在交易所或相关交易所收盘前一个小时内认定为严重干扰,或(III)提前收盘。

若计算代理认定标的资产发生了有摊薄、集中或其他效应的行为,或出现终止或任何其他影响或改变其价格,或其价格由于任何原因而无法获得的情形,则视为调整事件。发生调整事件后,计算代理将在其判定为有需要或合适的情形下,决定对本合同做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2015年1月22日到2015年1月26日中午12点。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