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管理的“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为给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理财服务,根据《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规定,我公司拟在征询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对《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五部分对合同变更方式做出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版1)。
原合同第十四部分收益分配“本集合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更改为:
“(一)收益的构成
1、集合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益);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集合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净收益
本集合计划净收益是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本计划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同时满足下列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对优先级进行收益分配。
2、每份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减去单位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份额面值。
4、收益分配基准日到红利发放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计算无误后确定,在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分配金额、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划付分红资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其他细节修改及更改后的管理合同请参见附件1。
(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修订版1)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修订版1)》对相应部分也做了变更,更改后的说明书请参见附件2。
三、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同意本次管理合同的变更,请参见附件3。
四、变更方案的安排
根据《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已书面达成一致,现向委托人征询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于征询公告发出后的特别开放期2015年1月26日提出退出申请,未将持有份额全部退出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效力及生效时间
本征询公告及托管人对此次变更的函构成变更后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于征询意见结束后的2015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版1).pdf
2、长江证券超越理财汇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修订版1).pdf
3、中国工商银行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函回执.pdf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