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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

2015-02-10 14:56:57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套利宝1号”)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在征询中信套利宝1号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中信套利宝1号的合同进行变更。请您填写《对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的回函》,并于2015年3月18日前将持有人签名回函寄回我司。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拟就中信套利宝1号合同部分条款变更事宜向广大投资者征询意见,合同拟变更的要点如下:

1、拟修改产品投资范围,使得中信套利宝1号可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

2、拟修改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的表述;

3、拟对合同变更条款的表述进行调整;

4、针对以上调整,拟对投资策略、估值、风险揭示等其他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5、拟变更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6、将集合计划由托管银行交收模式变更为券商交收模式;

7、拟允许管理人自主确定登记结算机构;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管理人将登记结算机构从中登公司转换为管理人自身。

8、变更集合计划报备监管机构。

合同拟变更的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二《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三《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根据《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六十条的规定,

本征询函将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日为2015年3月18日(以回函邮戳日期为准)。

1、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表示不同意合同变更,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您书面回函表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未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2015年3月27日的份额净值计算您的可退出金额并发起强制赎回。

2、如果您此次书面回函同意参与合同变更,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

3、如您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您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您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4、如2015年3月30日之后,管理人收到您于截止日前(含当日,以邮戳日期为准)寄出的不同意合同变更的答复,则管理人将以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之日下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您的可退出金额并发起强制赎回。

本次合同变更将于2015年3月30日生效。我司将在合同变更生效当日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并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该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则需签署新合同。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95548转5。

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0日

一、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章 释义

增加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管理人有权更换登记结算机构,无需另行征询委托人意见。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及推广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 100125)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客户咨询电话:010-60836688

传真:010-60836627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愐�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咨询电话:95548转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第三章 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权证、债券(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条件允许,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委托人同意,在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允许的额度范围内,本集合计划未来可以投资国债期货、指数期权、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定。

投资比例限制:

1、权益类金融产品(股票、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9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债券(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5-100%。其中,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在开放期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

3、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金融产品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对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等品种的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本集合计划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港股通”股票、权证、债券(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限制:

1、权益类金融产品(A股、“港股通”股票、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9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债券(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5-100%。其中,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在开放期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

3、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金融产品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对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等品种的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本集合计划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为:本集合计划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在不同类型投资品种之间灵活重点配置,尤其是深入挖掘各种折价和套利机会,并可通过股指期货灵活对冲风险,力求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二条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为:本集合计划同时投资A股和“港股通”股票,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在不同类型投资品种之间灵活重点配置,尤其是深入挖掘各种折价和套利机会,并可通过股指期货灵活对冲风险,力求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是一款以承受一定风险并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主要把握市场上各种套利机会的理财产品。本集合计划属于集合计划中预期收益和风险适中的理财品种,适合能够承受中等风险、追求中等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是一款以承受一定风险并获取相对较高收益为目标的理财产品。本集合计划属于集合计划中预期收益和风险较高的理财品种,适合能够承受中高风险、追求中高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如下:

参与金额(M) 认购期/存续期参与费率

M万 1%/1.2%

100万≤M万 0.8%/1%

M≥500万 1000元/笔

第二十四条 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如下:

参与金额(M) 认购期/存续期参与费率

M万 1%/1.2%

100万≤M万 0.8%/1%

M≥500万 1000元/笔

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推广期投资者以10万元购买本集合计划,按照推广期每份额参与价格壹元计算,该投资者共计拥有本集合计划份额10万份,同时产生参与费用1000元(10万元×1%=1000元),该投资者一共需支付10.1万元(10万元用于获取100万份本集合计划份额,1000元用于支付参与费用,未考虑推广期利息折算为份额)。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6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6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第三十四条

在推广期,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与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计划可不受“不得超过计划该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中关于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条款进行更改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监管机构或其指定第三方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本集合计划采用托管银行交收模式。未来产品如果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本集合计划采用券商交收模式。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估值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六)估值方法

(1)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六)估值方法

(1)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股票估值方法按照交易所、登记公司、监管机构公布准则执行。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第五十条 其他事项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十条 其他事项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登记结算费,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

第五十五条 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通过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现金类资产等,深入挖掘各种折价和套利机会,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五十五条 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通过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现金类资产等,同时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深入挖掘各种折价和套利机会,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增加 第五十六条 投资策略

“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港股通”的投资包括两个方向,一方面,“港股通”标的股中,海外投资者青睐的具有垄断资源价值的板块将会成为未来沪股市场中资金主要流向,管理人将重点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港股通”标的股中优质的消费、高科技蓝筹符合管理人成长价值的投资理念,也会重点投资。与此同时, A+H股差价的价值发现,也是获取盈利的重要方式。

第十八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为本集合计划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T+2日披露截止T工作日的每份额净值。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事宜做出说明。上述报告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www.cs.ecitic.com)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供委托人查阅。

第六十四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巨额退出;关联交易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在管理人(www.cs.ecitic.com)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同时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为本集合计划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T+2日披露截止T工作日的每份额净值。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事宜做出说明。上述报告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由管理人报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由管理人报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www.cs.ecitic.com)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供委托人查阅。

第六十四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巨额退出;关联交易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在管理人(www.cs.ecitic.com)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同时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章 合同变更

第八十六条 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2、委托人应于管理人网站通告要求的截止日前( 含当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向管理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

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以变更的合同生效日之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为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变更。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的:

(1)若委托人晚于上述截止日寄出答复意见的,可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则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

(2)若委托人晚于该截止日寄出的,又未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但委托人可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3、管理人应在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截止日与管理人公告确定的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个交易日。

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后,若管理人收到委托人于截止日前(含当日,以邮戳日期为准)寄出的不同意合同变更的答复,则管理人应于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日期的下一交易日,以管理人实际收到答复之日下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为准,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因该答复未在变更合同生效之前寄至管理人而产生的委托人投资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程序的约定以及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调整)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规定的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20个交易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八十六条 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事先将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cs.ecitic.com,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程序的约定以及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调整)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规定的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交易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更新或修改。

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七章 风险揭示

第八十九条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权证风险。权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本金甚至会全部损失。

6、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主办人、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中小型企业,其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可能与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存在一定差别,导致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高于其他信用债品种;此外,法律法规对该类债券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转让交易等均有限制性规定,导致该类债券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其他债券品种。

(六)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2、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退出)的风险,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3、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委托人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4、如委托人某笔退出完成后在某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从而导致委托人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合同变更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八)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九)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对账单寄送风险。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信函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由于寄送距离较远等原因,可能导致委托人收到对账单的时间有所延迟,或由于委托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错误、信函在寄送途中丢失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对账单,从而带来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或委托人退出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并对未变现投资品种进行二次清算。由此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到分配的剩余现金财产。

6、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第八十九条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权证风险。权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本金甚至会全部损失。

6、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主办人、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中小型企业,其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可能与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存在一定差别,导致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高于其他信用债品种;此外,法律法规对该类债券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转让交易等均有限制性规定,导致该类债券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其他债券品种。

(六)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2、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退出)的风险,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3、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委托人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4、如委托人某笔退出完成后在某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从而导致委托人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1、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事先将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cs.ecitic.com,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委托人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八)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九)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十)“港股通”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3、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5、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6、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11、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12、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13、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15、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1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7、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18、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19、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0、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21、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22、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