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已达成预期目标收益。
根据《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封闭期内,如在某一交易日(T日)日终,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且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于2015年3月2日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将依据《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中信证券聚利1号目标收益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
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