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鲁蓝石固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齐鲁蓝石固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经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代理推广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齐鲁蓝石固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拟定于2015年3月4日进行第一次分红。本次分红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的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截至2015年3月2日的单位净值为1.1117元,已实现可分配收益12,111,097.49元,单位可分配收益0.0963元。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10个单位计划份额拟分红金额为0.95元。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权出息日:2015年3月3日。
2、红利发放日:2015年3月4日。
三、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
1、如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2、如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金额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息日的次日计入委托人权益。
3、本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日也是业绩报酬计提日,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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