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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恒泰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征询意见公告

2015-03-10 14:56:58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从委托人利益出发,恒泰证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我司就恒泰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若干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变更条款的规定: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同时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工作日内提出解约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且未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工作日内解约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管理人将该委托人持有全部份额强制解约退出并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本公告征询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至4月7日。如管理人于合同变更生效日之后(含合同变更生效日)收到申请,管理人于收到申请当日视申请情况作相应处理,期间产生的损失或收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具体合同变更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合同变更前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变更对照表》,本计划说明书的对应条款也作相应修改。

委托人请在附件二: 《变更恒泰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征询函的回函》中回复意见,如在回函中“同意内容变更”处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您同意本次管理合同所做的所有变更。如在回函中“不同意内容变更”处签字(或盖章),将被视为不同意管理合同变更

如有疑问,请致电客服热线咨询:4006609926(免长途话费)

特此公告。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10日

附件一:

《合同变更前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变更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三、合同当事人

管理人

机构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11号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4973600联系人:董金生 管理人

机构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5层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4973600联系人:董金生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恒泰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50亿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现金及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2)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

(3)货币市场基金、1天的债券逆回购;

(4)剩余存续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组合债券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现金及商业银行活期存款:0—100%;

(2)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100%;

(3)货币市场基金0-50%,1天的债券逆回购0-30%;

(4)剩余存续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0-2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一)名称:恒泰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100亿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现金及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2)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

(3)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期限在1个月以内);

(4)剩余存续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组合债券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现金及商业银行活期存款:0—100%;

(2)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100%;

(3)货币市场基金0-50%,1天的债券逆回购0-90%,1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债券逆回购0-20%;

(4)剩余存续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0-2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增加:

7)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8)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增加: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集合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管理人将安排相关支付方式及补救措施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委托人。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净收益为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委托人的收益为净收益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计算方式为:

其中:

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F(A)i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F(A)i=0;

MRC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每日每份额存款收益;

MRB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除存款外的回购与债券收益;

Cost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S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F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的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风险准备金及自有资金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每季度按照分红权益日期末公布的收益率分配收益,将当季实现收益100%进行分配。

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解约日公布年化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5、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净收益为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委托人的收益为净收益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计算方式为:

其中:

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F(A)i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F(A)i=0;

MRC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每日每份额存款收益;

MRB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除存款外的回购与债券收益等;

Cost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S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F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的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风险准备金及自有资金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每季度按照分红权益日期末公布的收益率分配收益,将当季实现收益100%进行分配。

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解约日公布年化收益率与解约日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5、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是在不影响委托人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委托人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是基于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留存资金及其波动特点,在充分考虑投资者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提高投资者资产收益率,实现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将以管理人自身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为基础,依托管理人的专业研究力量,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以高流动性资产投资为主,构建低风险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诺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为了保证委托人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优先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因此,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现金及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2-365天)、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1天的债券逆回购及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力求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和精选个券,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有效保值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是在不影响委托人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委托人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是基于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留存资金及其波动特点,在充分考虑投资者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提高投资者资产收益率,实现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将以管理人自身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为基础,依托管理人的专业研究力量,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以高流动性资产投资为主,构建低风险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诺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为了保证委托人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优先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因此,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现金及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2-365天)、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期限在1个月以内)及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力求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和精选个券,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有效保值增值。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 删除: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5、对账单

......

(二)临时报告

...... 5、对账单

增加: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详细、准确、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信息,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临时报告

删除:

(4)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 本集合计划无展期。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删除: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二十五、风险揭示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3、销户强行全额退出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每季度末方对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在此期间,如委托人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且发生销户行为,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在季度末期对该委托人进行权益分配,为此,管理人为确保委托人合法利益,将在该委托人销户时强行退出其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全部份额,从而产生销户强行全额退出风险。

防范措施:

发生销户强行全额退出时,管理人将按照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该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5、估值偏差风险

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会及时监督并控制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尽可能避免跨分红周期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即使出现估值偏差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也将尽最大可能保证委托人投资权益,必要时候将可调用本集合计划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8、合同变更风险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同时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工作日内提出解约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且未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工作日内解约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将该委托人持有全部份额强制解约退出并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3、销户强行全额退出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每季度末方对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在此期间,如委托人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且发生销户行为,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在季度末期对该委托人进行权益分配,为此,管理人为确保委托人合法利益,将在该委托人销户时强行退出其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全部份额,从而产生销户强行全额退出风险。

防范措施:

发生销户强行全额退出时,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该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5、估值偏差风险

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会及时监督并控制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尽可能避免跨分红周期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即使出现估值偏差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也将尽最大可能保证委托人投资权益必要时候将可调用本集合计划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8、合同变更风险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按照如下方式办理:管理人与托管人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通知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为其设立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具体时间见管理人相关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没有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同时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工作日内提出解约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且未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工作日内解约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管理人将该委托人持有全部份额强制解约退出并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按照如下方式办理:管理人与托管人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通知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为其设立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具体时间见管理人相关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没有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附件二:

变更恒泰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征询函的回函

意见 同意内容变更 不同意内容变更

签字/盖章

2015年月日

如在回函中“同意内容变更”处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您同意本次管理合同及说明书所做的所有变更。如在回函中“不同意内容变更”处签字(或盖章),将被视为不同意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