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为了更好地服务委托人,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保护您的权益,我公司根据《方正长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经与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拟变更《合同》和《方正长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部分条款。现将拟变更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同》变更条款前后对照
原合同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条第(十一)款第5项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管理人可选择放弃某笔部分或者全部业绩报酬。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管理人可选择放弃某笔部分或者全部业绩报酬。
二、《说明书》变更条款前后对照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中 “相关费率”第4条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管理人可选择放弃某笔部分或者全部业绩报酬。
“费率、报酬”中“费用种类”第3条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管理人可选择放弃某笔部分或者全部业绩报酬。
“费率、报酬”中“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 年化收益率R:每笔资金在其申购和赎回期间的收益率×365/申购与赎回期间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个月Shibor+50bp,以申购确认当日的三个月Shibor为准;
当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超额部分(R-三个月Shibor-50bp)的35%作为业绩报酬;其他情况不提取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在每笔资金赎回时支付;管理人可选择放弃某笔部分或者全部业绩报酬。
三、变更生效日期
本次合同文本变更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
四、变更程序
管理人已就本次合同文本变更事宜寄出意见征询函,请委托人在2015年3月24日之前(含)回复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此次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此次合同变更的,可在任一交易日申请退出所有份额。
感谢您的支持!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010-68585660。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您因原合同已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不会因本次合同文本变更而发生改变。
专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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