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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2015-03-18 09:04:02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季季红1年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6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5年3月6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3,559,922.79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203,930.5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5年度第一次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盛季季红1年期债券A 长盛季季红1年期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145 000146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37 1.037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3,110,942.37 448,980.42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1600 0.1600
  注: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种类别,两类别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若截至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月的第五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元,则应于该季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基准日本基金(A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174元,本次收益分配的每份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91.95%;本基金(C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172元,本次收益分配的每份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93.02%。
  4、本次为本基金第五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A类)累计派发现金收益0.892元/1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累计派发现金收益0.843元/10份基金份额。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年3月19日
除息日 - 2015年3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3月23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正常情况下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不作红利再投资处理。如基金持有人所得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改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但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小额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处理。
  3、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徽商银行、大连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