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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暨临时开放期公告

2015-03-26 14:56:5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我公司拟主要对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国红基金宝”)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开放日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条款进行修改,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一并调整。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对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修改

修改为:钱卫

二、对投资范围的修改

拟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及其它新型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包含ETF和LOF);也部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二级市场买入、新股申购中签、增发、配售形成的股票)、权证;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期限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其他类资产包括: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若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也将自动作相应的调整。

三、对投资比例的修改

拟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1)投资于非货币市场基金(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95%;

(2)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95%;

(3)权益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0%;

(4)开放日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资产净值的5%;

(5)其他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5%;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50%;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或本计划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因新股申购、一级市场可转债、可分离债券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新股及可转债、可分离债券上市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低至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对开放日的修改

拟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在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三个月的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第一个开放日,之后至本计划终止前,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长开放日,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对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条款的修改

拟取消: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比例

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以5000万元为上限(含5000万元),但自有资金认购比例不超过本计划成立规模的5%。

管理人承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所得分红)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回。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变更为: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或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持有份额计划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力,承担同等风险。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该条件下自有资金退出不受本计划退出条款约束。

7、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8、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9、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风险揭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不会对其他委托人造成利益侵害。

11、信息披露:管理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比例等情况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根据《中国红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合同变更内容由我司在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并设定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9日为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日(期间涵盖原定开放日即2015年3月31日,将不再另行公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此期间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十个工作日后生效(暨2015年4月10日起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生效之后,我公司将在公司网站公告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事宜。

感谢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给予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400620888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