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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光大阳光启明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015-05-08 21:09:11

光大阳光启明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截止2015年5月8日,第二次开放期结束后,管理人持有本集合计划38,227,255.35份,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30.0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2013]28号)规定:“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根据合同第六章规定:“若开放期客户退出后,使得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资产20%,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占比20%”。 为了维持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比例符合监管要求及合同规定,管理人拟于2015年05月15日强制赎回持有的本集合计划部分份额,退出后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19.50%。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