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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2015-05-11 11:26:59

尊敬的各位委托人: “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09年12月28日成立。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管理人”)担任管理人,目前该集合计划处于正常运作中。 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集合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人已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就本集合计划原资产管理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如下: 1、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由“20年,可展期”变更为“无固定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原合同十六章“集合计划的展期”相关章节条款予以删除。 2、参与及退出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参与及退出开放日由“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后,每月的15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变更为“本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后,每周的周一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 新增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6%时,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赎回计划份额,使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6%。” 根据《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如委托人对本次合同条款变更存在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最近两个开放日中任选一个退出本集合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最近两个开放日没有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