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集结号套利宝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自2013年6月27日正式成立,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秉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各位委托人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根据《光大阳光集结号套利宝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光大阳光集结号套利宝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两年,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展期。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日为2015年6月26日,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和投资需求,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拟于约定存续期满之日起展期两年,满一年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结束计划。现对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公告提示如下: (1)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办理份额退出业务。 (2)委托人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成功展期至下一期,则委托人继续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转入下一期管理运作;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 (3)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仍按合同规定,为每满1年后的首3个工作日(今年的开放期即6月26日存续期届满后的首3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