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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光大阳光启明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调整的公告

2015-06-12 21:09:12

光大阳光启明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集合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人已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本集合计划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相关条款等进行适当修改。管理人于2015年5月21日就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期为公告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且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于2015年6月18日为该类委托人办理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2008]55号)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根据修改后合同第六章规定:“若开放期客户退出后,使得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资产16%,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占比不超过16%。” 为了维持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比例符合监管要求及合同规定,管理人拟于2015年6月19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及退出情况,强制赎回或追加自有资金持有的本集合计划部分份额,使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16%。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