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的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为了产品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拟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投资者,满足广大投资者对本计划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在征询本计划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计划的合同进行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变更前后对照表》。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2015.6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5.6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2015.6变更)》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5年6月16日-6月30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日(也即临时开放期)集中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临时开放期为2015年7月1日。合同变更后,新认购的优先级客户将采用电子合同;之前采用纸质合同签署的委托人不必重新签署电子合同。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88836999,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变更前后对照表1、《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修改内容前后对照: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凡本合同涉及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处的修改,均按照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进行修改,下表不再赘述。 重要提示 无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二、释义 电子签名合同:无 电子签名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及《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机构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联系电话:(020)83153946 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谭炯 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联系电话:(020)8315394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参与的原则 (7)电子签名:无 2、参与的原则 (7)电子签名: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且计划成立后生效。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签署同一管理人电子签名约定书后,可通过指定委托方式多次办理本计划的合同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同时也可办理该管理人管理的以电子合同销售模式发行的其他集合理财产品合同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删除第(10)条: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删除: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且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也将及时披露。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风险揭示 3、普通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杠杆风险 由于普通级份额内含杠杆机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净值波动上。杠杆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变动幅度可能因此增大。 (2)流动性风险 普通级份额在满足本合同普通级份额退出条件时才能退出,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将面临不可退出的风险。 3、普通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杠杆风险 由于普通级份额内含杠杆机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净值波动上。杠杆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变动幅度可能因此增大。 (2)流动性风险 普通级份额在满足本合同普通级份额退出条件时才能退出,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将面临不可退出的风险。 4、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5、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二十八、或有事件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持有一份,其余由管理人需按照监管要求报备相关机构的份数另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管理人执四份,托管人执两份,委托人以电子形式持有,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说明书是管理合同的摘要,其修改参见管理合同修改对照表。 风险揭示书的修改参见管理合同第二十五章“风险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