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充分尊重委托人选择权的需要,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变更《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和《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部分条款,本次变更方案如下: 一、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部分对合同修改程序做出了明确约定: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补充和修改的,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的,应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表示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或者表示拒绝合同变更,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 二、《合同》和《说明书》变更的内容 (一)增加《说明书》释义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合同:指以电子化方式签署的《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电子签名约定书: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第八条所要求的文件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信息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合同》第2部分第六条委托人、第七条管理人、第八条托管人 原合同当事人信息表述 第六条 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条款》(下称《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成立时间:1996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八条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变更后表述 第六条 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条款》(下称《合同签署条款》)或电子合同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成立时间:1996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八条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说明书》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变更。 (三)变更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变更内容如下: 1、《合同》第4部分第十六条第2项 原表述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每年的1、4、7、10月的最初10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变更后表述 本集合计划除管理人公告的封闭期外,每个工作日开放参与和退出。封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合同》第13部分第四十四条 原表述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每年的1、4、7、10月的最初10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变更后表述 本集合计划除管理人公告的封闭期外,每个工作日开放参与和退出。封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说明书》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变更。 (四)变更《说明书》第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第1项参与费和第4项退出费和第13部分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六)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第1项参与费率和第2项退出费率,变更内容如下: 1、原参与费表述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单位:元) 参与费率 N<5,000,000 0.8% N≥5,000,000 0.6%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变更后表述 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参与费率为0.5%。 2、原退出费表述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T年 1.5% 1年≤T年 1% 2年≤T年 0.8% T≥3年 0 T: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变更后表述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T年 0.8% T≥1年 0 T: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五)变更《说明书》第13部分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变更内容如下: 原参与和退出原则表述 (三)参与和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后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晚参与的份额;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变更后表述 (三)参与和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后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晚参与的份额;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委托人以电子形式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应当在推广机构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渠道,以电子形式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变更《说明书》第13部分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第1项参与份额的计算例3和第2项退出净额的计算例4,变更内容如下: 1、原参与份额的计算 例3:某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其对应参与费率为0.8%,假设参与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净参与金额=2,000,000/(1+0.8%)=1,984,126.98元 参与份额=1,984,126.98/1.05=1,889,644.74份 变更后表述 例3:某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其对应参与费率为0.5%,假设参与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净参与金额=2,000,000/(1+0.5%)=1,990,049.75元 参与份额=1,990,049.75/1.05=1,895,285.48份 2、原退出金额的计算表述 例4:某委托人在推广期以1.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50万份,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273天时以当日单位净值1.25元参与本集合计划50万份,并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547天时以当日净值1.50元退出本集合计划100万份。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后进先出”的原则,当次赎回的100万份中的50万份为该委托人以单位净值1.25元参与的,持有期为274天;另50万份为该委托人以单位净值1.00元参与的,持有期为547天。假设本次退出该委托人应支付的业绩报酬为13,000.00元。则: 退出金额=1,000,000×1.50=1,500,000元 退出费用=500,000×1.50×1%+500,000×1.50×1.5%=18,750元 管理人业绩报酬=13,000元 退出净额=1,500,000-18,750-13,000=1,468,250.00元 即:委托人可得到的退出净额为1,468,250.00元。 变更后表述 例4:某委托人在开放期以1.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50万份,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后273天时以当日单位净值1.25元再次参与本集合计划50万份,并于第一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后547天时以当日净值1.50元退出本集合计划100万份。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后进先出”的原则,当次赎回的100万份中的50万份为该委托人以单位净值1.25元参与的,持有期为274天;另50万份为该委托人以单位净值1.00元参与的,持有期为547天。假设本次退出该委托人应支付的业绩报酬为13,000.00元。则: 退出金额=1,000,000×1.50=1,500,000元 退出费用=500,000×1.50×0.8%+500,000×1.50×0%=6,000元 管理人业绩报酬=13,000元 退出净额=1,500,000-6,000-13,000=1,481,000.00元 即:委托人可得到的退出净额为1,481,000.00元。 (七)变更信息披露,变更内容如下: 1、《合同》第9部分第三十三条第1项 原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表述 本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T日)公布T-1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即每日公布前一交易日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因集合计划说明书第10部分所述情形暂停披露净值的除外。 变更后表述 本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T日)公布T-1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即每日公布前一交易日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因集合计划说明书第10部分所述情形暂停披露净值的除外。 2、《合同》第9部分第三十六条 原对账单的寄送表述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次开放期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方式可以为信件或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及投资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变更后表述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方式可以为信件或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及投资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说明书》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变更。 (八)变更争议处理场所 1、《合同》第17部分第五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原合同表述 第五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变更后表述 第五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变更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变更内容如下: 1、《合同》第18部分(七)合同变更风险 原合同变更风险表述 合同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同意的,应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表示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或者表示拒绝合同变更,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变更后表述 合同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同意的,应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表示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或者表示拒绝合同变更,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2、《合同》第18部分增加电子合同风险 (八)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3、《说明书》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变更。 (十)变更《合同》第19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变更内容如下: 原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表述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合同签署条款》上签字盖章且委托人参与资金到账后成立,在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签署条款》一式叁份,委托人持有壹份,管理人持有壹份,托管人持有壹份。 第五十九条 《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合同签署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推广机构指定其营业网点确认的委托人参与或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凭证,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变更后表述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合同签署条款》上签字盖章且委托人参与资金到账后成立,在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签署条款》一式叁份,委托人持有壹份,管理人持有壹份,托管人持有壹份。 如果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电子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第五十九条 《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合同签署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广机构指定其营业网点确认的委托人参与或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凭证,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一)变更《合同》第20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变更内容如下: 原合同变更程序表述 第六十一条 合同变更的程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修改的,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1、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计划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补充和修改的,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的,应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表示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或者表示拒绝合同变更,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 第六十二条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变更后表述 第六十一条 合同变更的程序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补充和修改的,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在管理人网站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的,应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表示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或者表示拒绝合同变更,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 第六十二条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5个工作日后开始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集合计划。 (十二)变更《合同》第21部分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变更内容如下: 原表述 第六十七条《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条款》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变更后表述 第六十七条《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条款》或电子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三、退出方案的安排 对变更内容有异议的委托人,根据《合同》第六十一条,可以选择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4日),我司将积极受理客户的退出申请并为客户办理退出。未在开放期内申请退出的,均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其它委托人可在上述开放期内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四、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公告和生效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我司于2015年6月18日在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公告相关内容并寄送征询意见函。 若本次变更符合合同约定程序,且满足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则本次变更于开放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7月15日)生效。 附件: 1、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pdf 2、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pdf 3、关于东海证券东风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函.pdf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