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
旗下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基金
(LOF)
”
)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生效。
截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基金
(LOF)
基金份额净值为
1.738
元
,
累计份额净值
为
1.738
元。根据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基金
(LOF)
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基金
(LOF)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长信可转债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截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
长信可转债
A
份额净值为
2.0825
元
,
累计份额净值为
2.6425
元
,
长信可转债
C
份额净值为
2.0564
元
,
累计份额净值为
2.5834
元。根据长信可转债基金基金合
同相关约定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长信可转债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
,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近期对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基金
(LOF)
、长信可转债基金进行收益分配
,
具体的分红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应基金的分
红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分红事项带来的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