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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5-07-06 07:54: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司提议终止本基金合同并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0日8:30起,至2015年8月4日12:00 止(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梁嘉莹
联系电话:020-89188657
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指定收件人,并请在邮寄单上备注“广发中债金融债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等字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9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书面投票,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提供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印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并盖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详见第五部分第(三)项授权方式之书面授权方式】以及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无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书面方式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印章(如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其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提供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印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投票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与表决票送达方式一致。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授权效力按如下规则执行:1、表决优先规则。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有效表决票,不论时间先后均以表决票意见为准。2、书面授权优先规则。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及电话授权均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书面授权为准。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且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4日12:00点。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含三分之二);
3、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的,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传真:020-89899158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三层A530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4、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托人在邮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从基金资产列支。
3、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季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为23,588,255.89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持有人大会《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通过及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将自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停止接受关于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如下: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织清算。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此外,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即可召开。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在此极端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代基金财产支付持有人大会费用和清算费用,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特此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附件三: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5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5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表决意见代表本人/本机构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或所管理产品持有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关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