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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公告

2015-07-14 11:27:00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8月17日正式成立,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秉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各位委托人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目前该集合计划处于正常运作中。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3年,2015年8月16日本集合计划即将到期。根据《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展期。依据目前的市场状况,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拟将本集合计划展期为无固定存续期,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委托人不同意参与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日退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日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