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经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协商决定,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拟定于2015年8月19日进行第一次分红。本次分红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截至2015年8月14日的单位净值为1.3282元,每单位份额拟分红金额为0.30元。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18日。 2、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9日。 三、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1、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2、本次分红日也是业绩报酬计提日,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