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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条款向委托人征询意见的公告

2015-09-15 21:37:27

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管理的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5年6月12日成立,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管人。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经托管人同意,本集合计划拟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本集合计划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本集合计划投资限制中第(6)款: “若出于财产保值的目的,所管理资金可以参与股指交易的套期保值交易,但资产管理计划在每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总市值不得超过该日收盘时股票总市值的50%,投资于期货保证金的资金不得超过所管理资金净值的5%,且必须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主力合约空头。不得参与股指期货投机和套利交易。” 变更为: “若出于财产保值的目的,所管理资金可以参与股指交易的套期保值交易,但资产管理计划在每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总市值不得超过该日收盘时股票总市值的100%,投资于期货保证金的资金不得超过所管理资金净值的10%,且必须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主力合约空头。不得参与股指期货投机和套利交易。” 此项修改涉及《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的部分条款。 二、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已书面同意本次合同变更。详见附件《关于齐鲁星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修改之备忘录》 三、合同变更征询及退出方案安排 本公告发出后,管理人将另向委托人发送电子版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应书面明确回复同意或不同意本次合同修改。如果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内容,可在新合同生效前的开放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则视为同意本次合同修改内容。 当所有委托人回复意见,合同变更及时生效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合同变更效力 自合同变更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相关变更公告即构成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已签署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就本次变更重新签署合同。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