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的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为了产品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拟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投资者,满足广大投资者对本计划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在征询本计划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计划的合同进行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变更前后对照表》。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2015.10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5.10变更)》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5年9月28日-10月16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日(也即临时开放期)集中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临时开放期为2015年10月19日。合同变更后,新认购的优先级客户将采用电子合同;之前采用纸质合同签署的委托人不必重新签署电子合同。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88836999,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说明书变更前后对照表1、《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修改内容前后对照: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现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禁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可转债。 中期票据、企业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的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为A-1级,公司债的总计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20%,且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不得超过4年。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现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禁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可转债。 中期票据、企业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的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为A-1级,公司债的总计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20%,且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不得超过4年。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开放日或10个工作日内期限届满后的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优先级份额或普通级份额的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优先级份额或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3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的开放日或3个工作日内期限届满后的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优先级份额或普通级份额的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优先级份额或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说明书是管理合同的摘要,其修改参见管理合同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