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管理的“万联证券万年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集合计划”)于2013年1月24日成立。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达成书面一致,拟变更《万年红1号强化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下称“管理合同”)部分条款,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原合同第 二 条“释义”第20款变更为:“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不设立固定存续期。” 二、原合同第四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五)款变更为:“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期限。” 三、原合同第六条“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第5款变更为:“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金额: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满3年的份额,若3年后的以第一个工作日单位份额累计净值(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而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单位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补偿,直至差额全部弥补或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补偿完毕为止。” 四、原合同第六条“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第6款变更为:“自有资金参与的退出:推广期参与的自有资金存续前3年内不退出,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对自有资金进行退出操作,直至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占总份额的10%为止。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3年后,自有资金不再承担对委托人的有限补偿责任,并可以选择是否退出本集合计划。” 五、原合同第六条“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第10款变更为:“信息披露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的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前3年内不退出,但为解决计划流动性风险、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管理人将及时以公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充分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 六、原合同第二十条“集合计划的展期”全部删除。 七、原合同第二十一条“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第(一)款变更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其他法律法规终止的情形。” 八、原合同第二十四条“风险揭示”第(五)款第3项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有限金额补偿推广期参与并连续持有满3年的投资者的本金损失(即所持有份额单位累计净值低于单位面值的差额),当出现重大亏损或由于计划份额过大时可能导致管理人不能足额补偿投资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同时,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合同第二十六条“合同补充、修改与变更”之约定,管理人对上述合同内容变更进行如下程序安排: 1、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管理人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3、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合同。 4、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在合同变更日前(含变更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5、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6、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公告。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