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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海金贝壳金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变更意见的公告(3)

2015-10-12 19:48:03

尊敬的委托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司拟修改、变更《国海金贝壳金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金股1号合同”或“原合同”)的部分条款, 国海金贝壳金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一并调整。条款修改、变更内容和流程如下:一、合同、说明书拟修改、变更内容(一)原合同“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六)封闭期、开放期”中约定:“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非开放期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的最后1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时需满足如下条件:委托人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年,持有期限未满1年,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存续期内,委托人欲在开放期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同意后于最近一个开放期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未提出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在第一个封闭期内,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布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20元时,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单位净值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退出的委托人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同意后由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本次退出不收取退出费。”修改、变更为:“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4个月后每天为参与开放日,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日可办理参与业务,但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需征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此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可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但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时需满足如下条件:委托人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限未满6个月,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存续期内,委托人欲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同意后于最近一个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未提出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二)原合同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约定:“(2)存续期参与在存续期内,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修改、变更为:“(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4个月后每天为参与开放日,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日可办理参与业务,但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需征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三)原合同“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二)集合计划的退出”中约定:“1、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只能于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的最后1个工作日。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时需满足如下条件:委托人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年,持有期限未满1年,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存续期内,委托人欲在开放期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同意后于最近一个开放期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未提出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在第一个封闭期内,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布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20元时,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单位净值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退出的委托人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同意后由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本次退出不收取退出费。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程序。”修改、变更为:“1、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此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可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但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时需满足如下条件:委托人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限未满6个月,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存续期内,委托人欲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同意后于最近一个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未提出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程序。”(四)原合同“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中约定:“(三)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强制止损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0.88元时,自T+1日起,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0%(若集合计划权益类证券实际投资比例与上述规定不符,管理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本计划单位净值已高于(含)0.90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管理人可以正常重新开始投资。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0.72元时,管理人将自T+1日起开始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强制止损。强制止损的方式为,管理人从T+1日起开始变现本集合计划的所有投资标的。当日无法变现的投资标的,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变现,直至全部变现为止。 本计划止损变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资产托管人对此不负责监控。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执行资金划拨。当本集合计划被强制止损后,本集合计划终止。”修改、变更为:“(三)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0.88元时,自T+1日起,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0%(若集合计划权益类证券实际投资比例与上述规定不符,管理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本计划单位净值已高于(含)0.90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管理人可以正常重新开始投资。”(五)删除原合同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中“8、当本集合计划被执行强制止损后”。(六)删除原合同“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中“(8)当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72元时,管理人有权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强制止损。”(七)原合同“二十四、风险揭示(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中约定:“1、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每季度开放一次,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年,持有期限未满1年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委托人将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修改、变更为:“1、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4个月后每天为参与开放日,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日可办理参与业务,但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需征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此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可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但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时需满足如下条件:委托人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限未满6个月,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委托人存在无法按照自身意愿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八)删除原合同“二十四、风险揭示(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中“8、强制止损风险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0.72元时,管理人将在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强制止损。当本集合计划被强制止损后,本集合计划终止。本集合计划被强制止损后,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损失。风险对策: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向客户详细介绍产品条款,使客户充分理解上述风险含义,确保客户在知悉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告合同变更事宜,并以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委托人,确保委托人及时知悉合同变更事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反馈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我司将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前短信提示该委托人及时退出,如果未及时退出集合计划的,将默认为其已经同意合同变更。管理人在投资期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过程中加强投资策略的研究,对投资品种等进行动态的监管,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暴露做出充分估计,针对各种不同的市场状况事先做好应对预案。”二、具体流程自公告发布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属征求委托人意见阶段,我公司将同时以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就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给出书面答复,委托人也可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回复手机短信至95563。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拟将公告发布之日(含)起第3个工作日设为特别开放日。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特别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且同意合同修改、变更的委托人数量达到集合计划存续条件的,征求意见届满日为合同修改、变更生效日。自合同修改、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上述流程结束,我公司将在公司网站公告金股1号合同修改、变更生效事宜,并按监管规定及时报备合同变更材料。特此公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