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我公司管理的“国海金贝壳金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5年5月29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我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国海金贝壳金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变更意见的公告(3)》,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已征得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对本集合计划合同条款修改、变更事宜的同意。截至该公告约定的意见回复截止日2015年10月14日,同意修改、变更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委托人已达到本集合计划存续条件。2015年10月14日,本集合计划合同修改、变更生效。自合同修改、变更生效之日起,我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关于征求国海金贝壳金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变更意见的公告(3)》中修改、变更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特此公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