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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次修改合同向委托人征询意见的公告

2015-11-03 17:43:18

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管理的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5年2月3日成立,于2015年2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合同变更。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托管人同意,本集合计划拟再次变更合同条款。 一、本集合计划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1、投资范围中增加“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0-100%”。 2、开放期条款增加“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临时开放参与。临时开放前,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公告具体参与退出安排,并书面通知托管人。” 二、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已书面同意本次合同变更。详见附件《关于同意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次合同修改的确认函》。 三、合同变更征询及退出方案安排 本公告发出后,管理人将另向委托人发送电子版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应书面明确回复同意或不同意本次合同修改。为方便不同意本次合同修改的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特设置本公告发布日(不含公告发布日当日)之后的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临时开放期,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业务。如果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内容,可在本次修改合同生效前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则视为同意本次合同修改内容。 本次合同修改向委托人征询意见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日当日)。合同变更生效具体时间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四、合同变更效力 自合同变更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相关变更公告即构成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本次公告发布之前已签署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就本次变更重新签署合同。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