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章“合同的变更”的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为了产品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拟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投资者,满足广大投资者对本计划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在征询本计划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计划的合同进行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变更前后对照表》。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5.10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5.10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2015.10变更)》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5年11月4日-11月17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回复意见的方式是:发送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座机号码、深圳登记基金账户(深TA账户)、所持份额规模、是否同意合同变更。在规定的日期内发送至邮箱zcgl@gzs.com.cn;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也可在临时开放期2015年11月18日,通过网上操作或者自行前往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或者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办理退出事宜,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原存续委托人若在临时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其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为5.0%(2015年9月14日管理人官网公告),根据其持有的计息天数,获得本金及固定收益,并可能获得超过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的部分超额收益。 原存续委托人若在临时开放期不退出本集合计划,所持份额代码不变,仍然为CC0002,将继续持有至到期日2016年3月24日(2015年9月14日管理人官网公告)。合同变更生效前,根据其初始参与日至合同临时开放期,其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5.0%(2015年9月14日管理人官网公告)、根据其持有的计息天数,获得固定收益,并可能获得超过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的部分超额收益。合同变更生效后至2016年3月24日,其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仍为5.0%,根据后续持有的计息天数,获得本金及固定收益。 具体参见2015年9月14日管理人公告: http://www.gzs.com.cn/main/a/20150914/14795586.shtml 在2016年3月24日到期日当天,委托人可退出或继续参与代码为CC0002的B类份额,其运作周期始终为182天(到期日为周一,若当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周一),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将在开放日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在临时开放期当天或后一天,管理人将通过分红或份额折算的方式,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调整为1.0000元,若有未能分净的尾差,算入集合计划资产。并且从临时开放期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一直保持在1.0000元,管理人官网不再公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每期发行前3个工作日于管理人官网提前约定的预期年化基准收益率,在每类份额到期日以调整份额的形式实现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将于临时开放期当天转换为X1类份额,X1期份额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即不进行分红.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 特别提示:合同变更生效后,各类份额均不再享有浮动收益,实际收益最高以每期提前公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上限,本集合计划可能具有多个类别的份额,份额运作期限不一定局限于半年。敬请周知。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88836999,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内容前后对照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凡本合同涉及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处的修改,均按照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进行修改,下表不再赘述。 一、前言 为规范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制定。 为规范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制定。 二、合同当事人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住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裁:刘东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行长:牛锡明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住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总裁:邱三发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混合资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投资组合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混合资本债、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类品种等。 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在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准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其它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可将其纳入本计划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银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可转债基金、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银行存款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 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投资组合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银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债券型基金、可转债基金、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银行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类品种等。 投资于分级基金A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A级。 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在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准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其它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可将其纳入本计划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及存续期(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的上限规模为30亿元,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但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三)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的上限规模为30亿元,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但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置规模上限。 (五)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计划的最低金额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每份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开放日,参与价格为受理参与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计划净值。 推广期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参与的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五)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计划的最低金额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每份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开放日,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面值。 推广期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参与的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六)封闭期与开放日安排 本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为开放日。本计划每年开放2次,每次开放共10个开放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公历月3月31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以及公历月9月30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申请,退出业务申请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为首个封闭期,其后每两个开放期之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与开放日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 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每类 集合计划份额中,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其中A、B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13 周(91 天)、26周(182 天)。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为不固定,管理人可在每期 X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不开放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 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 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 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A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下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下周一退出,如此类推)。 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五、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为开放日。本计划每年开放2次,每次开放共10个开放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公历月3月31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以及公历月9月30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申请,退出业务申请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为首个封闭期,其后每两个开放期之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 A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下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下周一退出,如此类推)。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退出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6、在推广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及计划总份额 的规模进行控制。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含管理人延长参与的工作日)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上期产品到期日未退出的委托人在自动参与新一期产品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的参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类集合计划份额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对于X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X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类份额持有人可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若X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X类下一个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元人民币(红利再投资不受此规模限制)。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本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某开放日参与申请业务结束后,存续期内参与总金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超过目标规模上限30亿元时,将对该开放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该开放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金额高者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 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 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份;当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小于1,000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元人民币(红利再投资不受此规模限制)。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本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某开放日参与申请业务结束后,存续期内每期参与总金额超过本期目标规模或人数上限时,将对该开放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该开放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金额高者先确认,超过规模或人数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 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 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份;当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小于1,000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参与价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2、退出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退出金额,退出金额为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价格-管理人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计划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2、退出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计划单位面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本金及应付收益之和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一)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5%投入自有资金。管理人在存续期内不再追加参与资金。 (三)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所获分红可以选择现金分红,也可以选择红利转份额。 (一)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5%投入自有资金。 (三)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X类份额第一期(即X1期份额)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即不进行分红。 (四) 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的情形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1、有限赔付周期 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赔付责任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一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为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管理人在每年的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履行上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的权利和义务。 举例:集合计划的第一个有限赔付周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日(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9月23日,管理人2013年9月24日进行有限赔付;第二个有限赔付周期为2013年10月15日(即2013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至2014年9月23日,管理人2014年9月24日进行有限赔付,之后以此类推。 (四) 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的情形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 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规模,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规模。 八、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计划资产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将严格遵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进行托管。 本计划资产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将严格遵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进行托管。 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权利义务及其他与托管人相关的条款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九、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二)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委托人的参与份额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管理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基准(X%),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累进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将于每一个投资运作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个投资运作期的业绩基准。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年按365天计算)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X% 0% H=0 X%≤X%+2% 90% H=(r-X%)×90%×A×D r>X%+2% 80% H=[2%×90%+(r-X%-2%)×80%]×A×D 为每笔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计划成立日;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3、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二)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风险准备金计提时支付。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复核责任。 十、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分配时,默认现金分红方式,可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3、本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本计划收益分配后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计划单位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减去每份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计划单位面值; 5、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分红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配比例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预期收益为1万元,B份额预期收益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每日计提收益,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计划收益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默认现金分红方式,委托人可修改分红方式,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金额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按分红除权日当日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与单位累计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管理人在开放日首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上一个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并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开放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 3、资产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公告季度托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人公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由管理人负责与资产管理报告一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资产托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年度审计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披露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披露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资产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公告季度托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人公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由管理人负责与资产管理报告一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资产托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 4、年度审计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提供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 2、管理人在本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 2、管理人在本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变动或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变动; (三)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 本计划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本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七。在发生投资关联关系证券的投资行为之前,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委托人无异议的,视为同意该投资行为。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 本计划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本计划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交易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委托人特别承诺同意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关联方发生增减,则由管理人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无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三)委托人特别承诺同意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关联方发生增减,则由管理人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委托人在此同意无须另行征得其同意。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集合计划;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执行。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5、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执行。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计、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清算报告。 (6)清算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计、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向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6)清算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十七、风险揭示条款 (一)市场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一)市场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管理人通过研究员实地调查、财务资料信用评级等手段,对标的债券进行充分信用分析并进行内部评级,严格筛选债券品种进入备选债券库。管理人定期评估所投资品种的风险,密切关注各种可能影响发行人及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因素,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1、本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并以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赔付责任,每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一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为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当集合计划份额在有限赔付周期末(每年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小于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上一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管理人将以其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进行赔付(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分红收益和业绩报酬不用于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因此委托人未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持续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能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有限补偿,从而带来风险。 具体包括: a.委托份额持有满一年,但未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持续持有; b.委托人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发生申购和退出行为,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委托人实际持续持有满一个有限赔付周期部分份额先行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早参与部分。因此,先退出较早参与份额的做法将有可能使委托人丧失补偿的机会,从而带来风险。 c.集合计划终止但未满一个完整有限赔付周期。 2、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受理后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委托人面临剩余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 3、当本计划推广期、开放期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时,管理人将根据“金额优先”原则对委托人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从而导致部分参与申请将不被确认的风险。 4、本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通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 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 随业绩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2、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受理后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委托人面临剩余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 3、当本计划推广期、开放期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时,管理人将根据“金额优先”原则对委托人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从而导致部分参与申请将不被确认的风险。 4、本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通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十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当事方合法权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当事方合法权益。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各子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计划托管人按合同约定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5)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计划资产,因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而造成的集合计划损失等; (6)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等。 3、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4、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5、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6、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该等事项之前,管理人应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委托人无异议的,视为同意该等事项。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和托管人报告。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各子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划托管人按合同约定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5)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计划资产,因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而造成的集合计划损失等; (6)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等。 3、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4、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5、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6、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在合同签章页加盖公章并满足下列任一个条件后成立: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全部满足下列三种情况后生效: 1、本计划成立; 2、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人盖公章;托管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网点业务公章); 3、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且注册登记人对委托人参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合同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本合同终止: 1、本计划终止; 2、本计划设立失败; 3、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在合同签章页加盖公章并满足下列任一个条件后成立: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全部满足下列情况后生效: 本计划成立; 2、本合同成立; 3、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且注册登记人对委托人参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合同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本合同终止: 1、本计划终止; 2、本计划设立失败; 3、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上述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如为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管理人公章)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二、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一)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1、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2、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签署页》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时对各当事人产生效力。 (二)本合同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的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1、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签署页》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时对各当事人产生效力。 (二)本合同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管理人各持壹份,托管人持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的附件《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 委托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盖章) 年月日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盖章) 年月日 2、《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半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修改内容前后对照: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凡本说明书涉及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处的修改,均按照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进行修改,下表不再赘述。 一、释 义 不可抗力 指本计划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 不可抗力 指本计划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 二、集合计划介绍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2、业绩基准 管理人将于每一个投资运作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个投资运作期的业绩基准。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2、业绩基准 管理人将于每一个投资运作期提前3个工作日公布下一个投资运作期的业绩基准。 3、主要特点 (4)定期分红,分享收益 本计划在达到分红条件下,每6个月分红一次,委托人可定期分享计划收益。 3、主要特点 (4)风险准备金保障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先计提为风险准备金,在满足客户收益的前提下,才能在每年末提取不超过80%,在客户未达到业绩基准时,将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客户未达到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混合资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投资组合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混合资本债、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类品种等。 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在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准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其它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可将其纳入本计划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银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可转债基金、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银行存款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投资组合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指银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扣减项)、债券型基金、可转债基金、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银行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类品种等。 投资于分级基金A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A级。 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在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准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其它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可将其纳入本计划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及存续期(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的上限规模为30亿元,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但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五)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的上限规模为30亿元,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但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置规模上限。 (八)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与开放日 本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为开放日。本计划每年开放2次,每次开放共10个开放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公历月3月31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以及公历月9月30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申请,退出业务申请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为首个封闭期,其后每两个开放期之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八)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与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每类 集合计划份额中,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其中A、B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13 周(91 天)、26周(182 天)。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为不固定,管理人可在每期 X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 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不开放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 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 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 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 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 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九)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计划最低金额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每份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开放日,参与价格为受理参与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计划净值。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参与的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集合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九)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计划最低金额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每份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开放日,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面值。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参与的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集合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三、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住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裁:刘东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行长:牛锡明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住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总裁:邱三发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一)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5%投入自有资金。管理人在存续期内不再追加参与资金。 (一)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5%投入自有资金。 (三)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所获分红可以选择现金分红,也可以选择红利转份额。 (三)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X类份额第一期(即X1期份额)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即不进行分红。 (四) 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的情形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1、有限赔付周期 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赔付责任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一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为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管理人在每年的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履行上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的权利和义务。 举例:集合计划的第一个有限赔付周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日(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9月23日,管理人2013年9月24日进行有限赔付;第二个有限赔付周期为2013年10月15日(即2013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至2014年9月23日,管理人2014年9月24日进行有限赔付,之后以此类推。 2、有限赔付机制适用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 持续持有满一个有限赔付周期的委托份额,即从每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持续持有至下一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 (2)适用条件 集合计划份额在有限赔付周期末(每年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小于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上一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3、有限赔付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满足有限赔付条件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至补足满足计划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达到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的累计单位净值或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全部补偿完毕。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 4、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赔付机制。 (四) 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的情形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1、有限赔付周期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 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规模,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规模。 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赔付机制。 七、集合计划的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货币信贷政策、供求关系、收益率曲线和久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务进入备选债券库。并根据债券信用级别、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等要求确定约束条件,优选债券品种进入核心债券池。本计划持有债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为主,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 2、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货币信贷政策、供求关系、收益率曲线和久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务进入备选债券库。并根据债券信用级别、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等要求确定约束条件,优选债券品种进入核心债券池。本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在2015年第一次合同变更之前,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可继续持有至到期。 3、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投资策略 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作为抵押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分析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约率,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投资。本计划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投资比例,并且分散投资。 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投资将遵循下列限制性投资事项: 1、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4、本计划持有债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为主,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 5、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计划净值的7%; 6、集合计划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不受此限制; 7、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不超过本计划资产份额的5%,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8、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投资将遵循下列限制性投资事项: 1、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3、管理人所管理的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4、本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在2015年第一次合同变更之前,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可继续持有至到期。 5、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A级。 6、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不超过本计划资产份额的5%,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7、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二)资产净值与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产净值与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六)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债券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基金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净值,按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 4、权证估值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银行存款估值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计提利息,持有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 后利率计提利息,同时冲减前期已经计提的利息;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曰计算利息; 3、债券釆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利息。同时,釆用公允价 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本集合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佘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一 “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5、保证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每日确认收益。保本 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到期确认收益。 6、基金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无约定收益,且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在取得托管人书面同意后,管理人方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程序 1、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结转收益的方式,使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1.00元。只披露运作周期结束的该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集合计划每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复核集合计划总资产净值后反馈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 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二)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委托人的参与份额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管理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基准(X%),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累进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将于每一个投资运作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个投资运作期的业绩基准。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年按365天计算)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X% 0% H=0 X%≤X%+2% 90% H=(r-X%)×90%×A×D r>X%+2% 80% H=[2%×90%+(r-X%-2%)×80%]×A×D 为每笔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计划成立日;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3、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二)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风险准备金计提时支付。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复核责任。 十二、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分配时,默认现金分红方式,可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3、本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本计划收益分配后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计划单位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减去每份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计划单位面值; 5、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分红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配比例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类份额,A份额预期收益为1万元,B份额预期收益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每日进行收益计提,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计划收益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默认现金分红方式,委托人可修改分红方式,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金额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按分红除权日当日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 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三、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为开放日。本计划每年开放2次,每次开放共10个开放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公历月3月31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以及公历月9月30日的前后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申请,退出业务申请仅在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为首个封闭期,其后每两个开放期之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退出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6、在推广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及计划总份额 的规模进行控制。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含管理人延长参与的工作日)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上期产品到期日未退出的委托人在自动参与新一期产品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的参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类集合计划份额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对于X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X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类份额持有人可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若X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X类下一个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元人民币(红利再投资不受此规模限制)。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本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某开放日参与申请业务结束后,存续期内参与总金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超过目标规模上限30亿元时,将对该开放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该开放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金额高者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 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 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份;当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小于1,000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元人民币(红利再投资不受此规模限制)。若新的法律法规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将相应下调,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本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某开放日参与申请业务结束后,存续期内每期参与总金额超过本期目标规模或人数上限时,将对该开放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该开放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金额高者先确认,超过规模或人数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 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 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份;当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小于1,000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参与价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2、退出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退出金额,退出金额为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价格-管理人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2、退出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本金及应付收益之和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集合计划;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执行。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集合计划;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执行。 十七、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与单位累计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管理人在开放日首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上一个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并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开放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 3、资产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公告季度托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人公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由管理人负责与资产管理报告一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资产托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披露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披露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资产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公告季度托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人公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由管理人负责与资产管理报告一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资产托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 2、管理人在本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 2、管理人在本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变动或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变动; (三)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 本计划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本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七。在发生投资关联关系证券的投资行为之前,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委托人无异议的,视为同意该投资行为。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 本计划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在发生投资关联关系证券的投资行为之前,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委托人无异议的,视为同意该投资行为。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八、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一)市场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1、本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并以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赔付责任,每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一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为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当集合计划份额在有限赔付周期末(每年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小于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上一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管理人将以其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进行赔付(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分红收益和业绩报酬不用于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因此委托人未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持续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能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有限补偿,从而带来风险。 具体包括: a.委托份额持有满一年,但未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持续持有; b.委托人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发生申购和退出行为,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委托人实际持续持有满一个有限赔付周期部分份额先行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早参与部分。因此,先退出较早参与份额的做法将有可能使委托人丧失补偿的机会,从而带来风险。 c.集合计划终止但未满一个完整有限赔付周期。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 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 随业绩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十八、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一)集合计划托管 为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集合计划托管 为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揭示书修改前后的对应条款见下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二)市场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一)市场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管理人通过研究员实地调查、财务资料信用评级等手段,对标的债券进行充分信用分析并进行内部评级,严格筛选债券品种进入备选债券库。管理人定期评估所投资品种的风险,密切关注各种可能影响发行人及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因素,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1、本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并以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赔付责任,每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一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为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当集合计划份额在有限赔付周期末(每年第二个开放期前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小于该有限赔付周期期初(上一年第二个开放期结束的下一日)的累计单位净值,管理人将以其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进行赔付(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分红收益和业绩报酬不用于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因此委托人未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持续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能获得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有限补偿,从而带来风险。 具体包括: a.委托份额持有满一年,但未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持续持有; b.委托人在一个有限赔付周期内发生申购和退出行为,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委托人实际持续持有满一个有限赔付周期部分份额先行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早参与部分。因此,先退出较早参与份额的做法将有可能使委托人丧失补偿的机会,从而带来风险。 c.集合计划终止但未满一个完整有限赔付周期。 2、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受理后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委托人面临剩余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 3、当本计划推广期、开放期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时,管理人将根据“金额优先”原则对委托人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从而导致部分参与申请将不被确认的风险。 4、本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通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 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 随业绩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2、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受理后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委托人面临剩余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 3、当本计划推广期、开放期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时,管理人将根据“金额优先”原则对委托人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从而导致部分参与申请将不被确认的风险。 4、本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通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