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国金慧泉精选对冲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应于发生上述超限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出超限部分的参与份额。 2015年11月5日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导致2015年11月6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15%。我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退出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份额为1,450,000份。本次退出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占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