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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次合同变更生效的公告

2015-11-30 17:40:42

我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托管人《关于同意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次修改合同的确认函》,并于当日发布了《关于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次修改合同向委托人征询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询意见公告”)。征询意见有效期为征询意见公告发布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日当日),且设置2015年11月27日为不同意本次合同修改的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临时开放期。 截至2015年11月27日,征询意见公告发布已满二十个工作日,征询意见有效期内没有收到委托人不同意本次合同修改的意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齐鲁星仪颐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要求,本次合同修改已经征得了托管人和委托人的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相关变更公告即构成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本次合同修改生效之前已签署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就本次变更重新签署合同。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