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业协会产品估值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为维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对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同时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公允性。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