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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

2016-02-19 18:30:18

尊敬的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变更《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和《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部分条款。本次变更方案如下: 一、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合同》第二十六部分对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程序做出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变更内容 (一)“二、释义”中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释义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涉及部分相应做出修改。 2、“推广机构”释义 “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变更为“指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注册登记机构”释义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变更为“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运作周期、持有期”释义 “指每一期集合计划从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止,经过的自然天数,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每期运作周期为60天左右”变更为“指每一期集合计划从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止,经过的自然天数,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增加“续购”释义 增加“指委托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包括当期到期日)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将本期份额转换为当期到期日之后最新一期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若委托人选择续购,则自动将当期的本金和收益转换为当期到期日之后最新一期计划份额;如果有多期计划的运作周期起始日相同,则由委托人在续购时选择续购哪一期计划。若委托人未选择续购,则管理人自动将该期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给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安排下期计划是否可以申请续购”。 6、删除“预期年化收益率K”的释义 删除“在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前,由管理人公告本期计划预期的年化收益率,仅作为投资者的参考,不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 7、删除“实际年化收益率S”的释义 删除“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在每一期计划的运作周期到期日,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按当期获得的实际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8、删除“业绩比较基准”的释义 删除“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即为当期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9、增加“当日净收益”的释义 增加“指根据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结果确定的每个交易日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10、增加“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的释义 增加“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在每期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前,由管理人公告本期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仅作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业绩报酬的基准,不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 (二)“三、合同当事人”中 1、管理人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变更为: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2、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变更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朱震”。 (三)“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 1.“(四)运作周期”中 “本集合计划每期运作周期为60天左右,运作周期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期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到期日。 委托人于同一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一期集合计划,享有相同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委托人于不同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不同期集合计划,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一定相同。每期集合计划独立估值,独立运作,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每期运作周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运作周期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期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起始日、运作周期到期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行规模上限(不包括续购的份额)、最低参与金额及续购安排等信息。 委托人于同一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一期集合计划,享有相同的基准收益率;委托人于不同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不同期集合计划,享有的基准收益率不一定相同。若管理人设置下一期集合计划可以申请续购,则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包括当期到期日)的规定时间内,委托人有权申请续购下期计划。若委托人选择续购,则自动将当期的本金和收益转换为当期到期日之后最新一期计划份额;如果有多期计划的运作起始日相同,则由委托人在续购时选择续购哪一期计划。若委托人未选择续购,则管理人自动将该期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给委托人。申请续购的份额从下一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开始计算收益,在开放期间不享受收益,在开放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下一个运作周期集合计划收入。” 2、“(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中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具备良好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份额、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份额、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3、“(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中“2、资产配置比例” “(1)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份额、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具备良好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0-10%,投资于单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 (3)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集合计划原有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变更为: “(1)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份额、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集合计划原有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4、“(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中 “1、封闭期” “除了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外,其余时间都为集合计划封闭期。” 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在其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给委托人。”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未申请续购,或下期计划不能申请续购,则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给委托人。 管理人可以以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资金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以公告为准。 需要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的情形包括: (1)投资标的缺乏流动性; (2)集合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备付金; (3)其它将导致本集合计划产生流动性风险的情形。 本流动性安排并不表示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 当流动性风险消失时,应当自流动性风险消失且托管账户实际收到垫资产生的收益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归还管理人自有资金本金。 管理人若全额垫付备付金和保证金的,待托管账户收到利息后,将返还管理人所垫付的备付金和保证金的本金。若管理人仅全额垫付备付金或保证金,仅就其全额垫付备付金或全额垫付保证金产生的本金进行返还。” 5、增加:“(九)风险准备金”条款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与当日各期集合计划份额基准收益总和的差额,超额部分作为一级风险准备金,详见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管理人可以以累计不超过1亿元额度自有资金作为二级风险准备金(若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原因需要提高二级风险准备金额度,由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级风险准备金余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风险准备金=一级风险准备金+二级风险准备金 若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管理人可以以二级风险准备金额度为限补足集合计划投资本金2%的差额部分。若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则管理人可以退出补足的部分或全部二级风险准备金。二级风险准备金退出后,风险准备金余额应不低于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 若T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10%,则管理人可以于T+1日起将超出10%以上部分全部计提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则超出2%以上部分可以全部计提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业绩报酬后,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应不低于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 产品终止清算时风险准备金余额全部归管理人所有。 风险准备金并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十)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中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变更为: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不低于50,000元,各期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7、“(十二)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中 “1、推广机构”中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变更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8、“(十三)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中 “5、业绩报酬” “在集合计划开放前的五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公告该期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作为该期业绩比较基准。在该期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布该运作周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后),若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该期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若实际年化收益率大于该期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将提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100%作为业绩报酬。” 变更为: “若T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10%,则管理人可以于T+1日起将超出10%以上部分全部计提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则超出2%以上部分可以全部计提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业绩报酬后,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应不低于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 (四)“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 1、“(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2、参与的原则” ①“(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在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在开放期,参与价格遵循“未知价”原则,即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变更为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在推广期和开放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均为1.00元。” ②“(4)委托人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变更为: “(4)委托人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③增加“(6)每一期开放期管理人有权设定该期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单日申购金额上限,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推广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1.00 开放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申请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变更为“推广期和开放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1.00”。 3、“(二)集合计划的退出”中“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办理。” 变更为: “退出在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办理。 管理人变更管理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特别开放期,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业务。” 4、“(二)集合计划的退出”中“2、退出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不支持委托人主动发起的赎回操作。本计划将于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自动发起赎回。 (2)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资产净值/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总份额为基准进行计算。” 变更为: “(1)若委托人不申请续购,或下期计划不能申请续购,管理人将于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为不申请续购的委托人自动发起赎回。 (2)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集合计划份额面值(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5、“(二)集合计划的退出”中“2、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和确认 集合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委托人无需手工操作。”变更为 “(1)退出申请的提出和确认 集合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当委托人不申请续购时,或下期计划不能申请续购,则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委托人无需手工操作。” 6、“(二)集合计划的退出”中“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份额面值(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资产净值/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总份额)-管理人业绩报酬” 变更为“第n期份额退出金额=第n期退出份额×份额面值+第n期份额累计可实现收益(可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五)“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中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中 “管理人委托中登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 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中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变更为: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和二级风险准备金的情况除外。” (七)“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中 1、“(三)份额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为1.00元” 变更为: “(三)单位净值 管理人每日进行收益结转,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增加“(四)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条款 每万份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R=(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七日年化收益率=[(7R/7)×365/10000]×100% 7R= Ri为最近第i自然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 3、“(五)估值目的”中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变更为: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4、“(八)估值方法”中 ①删除“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 ②“1、债券估值方法”中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对于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变更为: “(1)未上市的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其应计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日以交易所收盘价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3)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日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价值(第三方公布)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5)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1.00%时,管理人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本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本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 (6)本计划投资的可转债(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剩余期限大于397 天的债券上市出售变现后,如当日变现所得大于摊余成本,则为盈利;如当日变现所得少于摊余成本,则为亏损。 (7)债券远期估值 ①远期买入,买入债券按市价计入账面,在合约期内按市价进行估值,对远期合约价款记入负债,对买入市价计价的资产与远期合约价计价的负债的差额,在合约期内直线摊销; ②远期卖出,原持仓债券,按原有核算及估值方法持续进行,对远期卖出债券按市价记入负债(与买入债券同样方法在合约期内估值),对远期合约价款记入资产,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在合约期内直线摊销; ③鉴于交收信用风险,当市价变动造成的有利可能收益或不利可能损失,对市价和和约价的差额计算的可能盈亏超过交纳的保证金的部分不进行估值。” ③“(九)估值程序”中 “每期集合计划资产单独核算、单独估值。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变更为: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商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中 1、“(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集合计划每期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不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于每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变更为: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的第6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收取的托管费。” 2、“(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在每期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人根据本运作周期的实际年化收益率S和当期业绩比较基准K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在收益分配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集合计划当期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公告本期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K,作为当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在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布本期计划的实际年化收益率S。 其中, N为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资产净值/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总份额; C为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M为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或计划终止日委托人持有份额总数; D为集合计划从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止,经过的自然天数; S为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K为当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即业绩比较基准。 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收益分配日或计划终止日按以下公式计提: (1)如果S>K,则提取超出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管理人业绩报酬=(S-K)×100%×M×C×D/365 (2)如果S≤K,则不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全部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管理人业绩报酬=0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支付,在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计提,由管理人在业绩报酬计提当日向托管人提供业绩报酬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算与复核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对业绩报酬无复核义务。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变更为: “1、风险准备金的计算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与当日各期集合计划份额基准收益总和的差额,超额部分作为一级风险准备金。节假日期间的净收益和各期份额基准收益总和,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合并计算。每日可实现收益和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n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第n期份额数×第n期份额基准收益率/365 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第n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 若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超额部分计增一级风险准备金,计算方法如下: 第n期份额当日可实现收益=第n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 计增的一级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 2.风险准备金的扣减 管理人可以以累计不超过1亿元额度自有资金作为二级风险准备金(若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原因需要提高二级风险准备金额度,由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级风险准备金余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风险准备金=一级风险准备金+二级风险准备金 (1)若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且(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则管理人扣减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用于补偿各期份额基准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第n期份额当日可实现收益=第n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 扣减的一级风险准备金=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 (2)若(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且(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当日二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则管理人扣减二级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各期份额基准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第n期份额当日可实现收益=第n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 扣减的二级风险准备金=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 (3)若(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当日二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则以全部风险准备金余额为限进行有限补偿,按照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占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第n期份额当日可实现收益=(第n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各期份额当日基准收益总和)×(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当日二级风险准备金余额) 后续计算收益时,新增的风险准备金应首先弥补存续各期之前累计的可实现收益与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部分。 风险准备金并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业绩报酬的计提 若T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10%,则管理人可以于T+1日起将超出10%以上部分全部计提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则超出2%以上部分可以全部计提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业绩报酬后,一级风险准备金余额应不低于集合计划投资本金的2%。 4、业绩报酬的支付 提取业绩报酬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风险准备金及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九)“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中 ①“预期年化收益率”变更为“基准收益率”,文中涉及部分相应修改。 ②“其次,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固定的期限要求,将集合资产在银行存款、债券质押式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债券等短期低风险资产间进行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集合计划的收益。” 变更为: “其次,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的期限要求,将集合资产在银行存款、债券质押式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债券等短期低风险资产间进行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集合计划的收益。” (十)“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中 1、管理人职能部门名称变更 由于管理人职能部门名称的变更,原“风险控制部”变更为“风控部”,原“研究发展部”、“研究总监”统一变更为“研究部”,故对“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 2、“(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中“2、研究发展部” “(2)定期或不定期更新证券库,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变更为: “(2)定期或不定期更新证券库,提交投资决策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三)风险控制”中“3、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措施”中“(1)客户资产风险防范” “②独立账户与专用交易单元 管理人、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本集合计划的场内交易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的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并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变更为: “②独立账户与专用交易单元 管理人、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本集合计划的场内交易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的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并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一)“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中 “(一)投资限制”中 ①删除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不具备良好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6、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单个中小企业私募债,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 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变更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资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十二)“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中 1、“非定期报告”中 “预期年化收益率”变更为“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每期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变更为: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的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3、“(二)定期报告”中 增加“1、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个交易日披露截止前一个交易日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状况,节假日期间和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同时披露。收益计算由管理人负责,由托管人复核”。 (十三)“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中 1、“(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变更为: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解决”。 (十四)“二十四、风险揭示”中 1、“(九)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 “1、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对未来运作期收益率的保证。最终收益率以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准,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 变更为: “1、最终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对未来运作期收益率的保证。最终收益率以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准,若集合计划收益加风险准备金仍低于基准收益率,则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并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九)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 删除“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中小企业,其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可能与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存在一定差别,导致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高于其他信用债品种;此外,法律法规对该类债券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转让交易等均有限制性规定,导致该类债券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其他债券品种。” (十五)“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中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的下一集合计划运作周期起始日开始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运作周期到期日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合同变更内容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下一集合计划运作周期起始日生效。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合同变更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集合计划,不再参与下一期集合计划。委托人继续参与下一期集合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集合计划将于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自动发起赎回指令,将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并以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资产净值/当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总份额为基准(扣除业绩报酬等)计算退出金额。” 变更为: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的特别开放期(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结束后开始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特别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合同变更内容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特别开放期(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生效。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特别开放期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特别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以投资本金和截止退出申请日的累计可实现收益计算退出金额。” 《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以上(一)—(十四)项内容做出相应修改。 三、退出方案的安排 管理人于2016年2月22日设立特别开放期,对变更内容有异议的委托人有权选择在特别开放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我司将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并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 四、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 托管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公告和生效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我司在开放期之前即2016年2月19日在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公告相关内容。特别开放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2月23日生效,具体时间见管理人网站。 六、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附件:1、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pdf 2、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pdf 3、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pdf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