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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函

2016-02-23 19:40:17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积极策略18号”)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征得托管人同意,我司拟对中信积极策略18号的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拟变更的要点: 对产品估值时间和参与、退出时份额登记确认时间及款项支付时间等进行了调整。 合同拟变更的条款详情请参见附件一《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二《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根据《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1、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征询期为2016年 2 月 23 日至2016年 2 月 24 日,指定赎回开放日为2016年 2 月 24 日; 2、如果委托人未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内的指定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则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变更; 3、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征询意见结束后,我司将在公司网站公告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事宜,并按规定报相关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该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上述公告将在合同变更事宜正式生效前发布。现有投资人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投资者则需签署新合同。 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95548转5。 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2 月 23 日 附件一: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第二十二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第二十四条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 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清算汇总账户; 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第二十四条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3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 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清算汇总账户; 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3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第二十八条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4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附件二: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8号说明书变更条款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集合计划的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以收到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日),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委托人可在T+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参照本说明书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以收到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日),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委托人可在T+3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参照本说明书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T+4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