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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及合同变更征询函

2016-02-24 18:41:53

尊敬的委托人: 按照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为了产品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拟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投资者,满足广大投资者对本计划的投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在征询本计划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计划的合同进行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的详情请参见附件。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6.2变更)》、《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计划说明书(2016.2变更)》、《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计划风险揭示书(2016.2变更)》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即2016年2月24日-3月8日中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回复意见的方式是:发送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座机号码、深圳登记基金账户(深TA账户)、所持份额规模、是否同意合同变更。在规定的日期内发送至邮箱zcgl@gzs.com.cn;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2016年3月9日,办理退出事宜,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3月10日。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我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396,公司网站:www.gzs.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对照表一、集合合同变更对照表 位置 原文为 修订为 “二、释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机构)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的“(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的“(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管理人应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中的“(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托管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金融机构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5032204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广州分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同业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5102730000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的“(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8)委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8)由管理人或委托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二十四、风险揭示”中的“(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备注: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托管协议也做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