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本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2、本公告仅对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放置于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及各推广网点放置的《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3、本集合计划将自2016年3月11 日起通过方正证券、民族证券营业网点(以下简称“推广网点”、“推广机构”)公开推广。产品成立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本集合计的适合推广对象为,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5、根据监管要求,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根据方正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评价体系,本集合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6、投资者欲参与本集合计划,需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推广网点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开户,如投资者开户未能成功则可导致参与申请失败。除法律法规及《合同》、《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在一家注册登记机构中只能注册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7、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000元,追加资金为10万元。 8、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含200人)。 9、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形式直接签署《风险揭示书》及《合同》。 10、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进行产品适当性匹配、签署《风险揭示书》及《合同》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需要事先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11、推广网点对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表示推广网点接受了参与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12、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且委托人人数超过2人(含),则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 13、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和推广机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71(方正证券),垂询参与事宜。 1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一、本集合计划推广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概况 1、名称:方正证券量化稳宝CPPI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3、本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1.00 元 4、本集合计划代码:BC0057。 (二)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三)推广机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71 (四)本集合计划规模及委托人数限制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含200人)。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五)推广时间安排 本集合计划将自2016年3月14日起通过本公司及民族证券营业网点公开推广。产品成立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六)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的方式。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1)参与费率:0.6%; (2)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总金额+推广期利息)/单位份额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元人民币。 二、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账户要求 1、投资者需通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本集合计划。 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代理推广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注册登记人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4、已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 5、已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申报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三、清算与交割 1、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可以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其参与资金在推广期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2、本集合计划份额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完成。 四、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募集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并公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2、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退还完毕后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五、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管理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机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