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信证券定增稳增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6-03-15 18:48:19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定增稳增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定增稳增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定增稳增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定增稳增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定增稳增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24个月,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根据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有权于本集合计划运作满12个月之日后的任一交易日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具体的终止日期和清算安排由管理人确定,并向委托人披露。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募集规模及人数限制: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5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或1万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与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在该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首个封闭期之后的流动性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通过风险与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成A1、A2、A3……An、B等级别,为表述方便,A1、A2、A3……An统称为A类份额(优先级份额),B类份额也称为次级份额。各类份额资产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A类份额由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根据需要安排募集(即开放申购),运作期间封闭,在该类份额约定的到期日全部自动退出,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出。A1、A2......An类份额封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B类份额的开放日,在开放日接受B类份额的参与退出申请,开放日期应提前向B类份额委托人披露。在管理人设定的开放日,如果B类份额委托人申请退出的,退出后本计划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仍应大于全部A类份额资产净值的总和,否则B类份额不得退出。 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可以安排集合计划提前开放参与、退出,并提前向委托人披露。 2、流动性安排:本产品根据集合计划的各类别份额的到期和赎回情况进行流动性安排。 (七)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范围: (1)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定向增发)。 (2)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ABS)、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端、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 (4)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投资比例限制: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本集合计划投资上述品种的投资比例均为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2)以成本计,本集合计划持有单只股票的规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但如果本集合计划无任何优先级(A类)份额存续(即A类份额资产净值之和为0),可以不受该比例限制。 (3)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5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和承销期内管理人承销的证券,但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八)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收益由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1、优先级份额在封闭期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在封闭期结束后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随退出款进行支付。如出现特殊情况,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次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九)费率: 1、认购/申购费:零 2、退出费:零 3、管理费:0.5%年费率 4、托管费:0.1%年费率 (十)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1、本集合计划目标投向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定向增发),辅以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现金类资产,属于证券市场中的高风险投资品种; 2、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水平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相当,但在亏损时可由B类份额承担一定额度内的损失;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风险高于一般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3、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高净值、中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4、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高净值、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仅面向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开放,管理人有权拒绝未经认可的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五、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利息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