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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5-23 06:40:35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0142;C类份额基金代码:001124;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和《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

现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存续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结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改了保证人、担保人、《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保本周期、保证等释义的相关内容。

二、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改了“基金的保证人”的内容。

三、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中,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基金保本的保证、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更新。

四、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规定,修改了“估值方法”的内容。

五、更新了“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内容。

六、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以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其他必要调整。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年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公告》等文件,或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3日

附件:保证合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5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211 传真:0755-26935139 邮编:518000

基金担保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山顶总部基地11栋

法定代表人:向涛

电话:010-59073512  传真:010-59070234  邮编:401122

鉴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2)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1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但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重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2、本《保证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