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宜,将本基
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 年7月6日 17:00 止(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联系人:唐研然
联系电话:0755-83180976
邮政编码:51804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8 日,权益登记日当天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
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2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
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
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
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唐研然
联系电话:0755-83180976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2、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3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qhkyfund.com)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4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
《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6 日
附件一:《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
附件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
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基金费用等条款以及因基金转型及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
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及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
的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
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
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6 日
附件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
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6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
响表决票效力。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
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
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6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
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
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1
附件四: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效。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提议,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等条款以及因基金转型及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本基
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本基金转型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本基金转型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的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全文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前言 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三、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2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沪港深
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释义 增加:
12、《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并实施的《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4、《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
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5、《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
引》
1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释义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释义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释义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1、基金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和/或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22、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指前
删除。 4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23、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指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4、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指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5、标的指数:指中证大农业指数
释义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
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持有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持有人及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持有人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释义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释义 28、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释义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释义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5
释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 3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释义 36、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
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释义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释义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删除。 6
释义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释义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
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释义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
释义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删除。
释义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释义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的 10%
54、配对转换: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
业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之间
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按照 2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对应 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为
56、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按照 1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对应 2 份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57、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
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
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9、不定期折算:指当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
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
算
释义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8
释义 65、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元:指人民币元
释义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释义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基
础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
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
各类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
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参考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删除。
释义 7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上市交易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大农
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
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农业主题
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以
删除。 9
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基金之 B 份额(以下简称“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根据对
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为可以申
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为可以上市
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中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为稳
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和配对转换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
购的全部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将
自动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按照 2 份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对应 1 份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拆;也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按照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10
对应 2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的
比例进行合并。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不能进行分拆或合
并,但其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按照 2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对应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拆;也可选择将其
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按照 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对应 2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的比例进行合
并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的证监许可[2015]66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效。
2016 年 XX 月 XX 日,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11
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
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其基金类别、基金费率、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
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
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
于 201X 年 XX 月 XX 日经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生效,自 2016 年 XX 月 XX 日
起《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
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沪港深
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前
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
基金的存
续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12
市条件的情况下,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
易。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
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1、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本基金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13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内容可以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
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净值。
删除。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14
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
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15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将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将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1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其中,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
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
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
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17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
行一定的优惠。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8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19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20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前海开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21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场内赎回或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2
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
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
率。
(3)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删除。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23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00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规则;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中证大
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
价格,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中证大农
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3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29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95.3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29 号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24
权利义务 清算;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证大
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
价格,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中证大农
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
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权益。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
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25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26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27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28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
利。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 29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删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增加: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
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1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
序
1、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32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33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
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增加: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34
更换条件
和程序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大农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农业主题35
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
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
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
具,包括中证大农业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
行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
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36
基金的投
资
三、标的指数
中证大农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
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有
农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
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
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
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
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
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
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
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
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
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删除。 37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
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动态复制标的指数的投资
方法,参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
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增
长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将以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的比例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参照标的指数
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
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
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
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
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
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
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
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
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
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活调整。在各
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
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和自下
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遵
循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前提下,
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精选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与农
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所指的农业主题包括种植业、畜禽
养殖、林业、渔业、农产品加工等农业
基础领域,亦包括为农业提供服务支持
的相关上下游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化
肥、农药、动物保健、饲料、农业互联
网化、农业机械化等等相关细分子行
业。基于前述概念的界定,本基金投资
的股票主要包括:
(1)基础农业生产商
基础的农业板块是指种植业、畜禽养
殖、林业、渔业、农产品加工等等细分38
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
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
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
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
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
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
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
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
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
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
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
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
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
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
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
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
子行业,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各细分子行
业所处的景气周期,精选景气周期向上
的子行业,及具有规模化竞争优势的企
业作为重要投资方向。
(2)农业相关上下游产业链
农业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
化肥、农药、动物保健、饲料、农业互
联网化、农业机械化等等细分子行业,
这些相关子行业对基础农业的发展具
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本基金将从政策导
向、技术领先、商业模式优选等多个维
度对农业相关上下游产业链进行筛选,
精选子行业及投资标的。
农业主题的范畴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
调整优化的进程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
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最新发展变化,发
现不断涌现的投资机会,对该范畴进行
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流动性管理需求投资
于债券。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
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
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
性交易、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
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
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
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
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
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
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
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
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
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
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
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
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39
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
券选择。
的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
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
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
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
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基金的投
资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
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
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
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
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
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
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41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2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
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大农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大农业指数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
发布,由样本股中筛选出的属于农产
品、化肥与农用药剂等行业以及动物
疫苗和土地流转等与农业相关的不超
过 50 只股票构成指数样本。其成份股
为大农业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大农业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同时为
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
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
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
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
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
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
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
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
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
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
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
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 七、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43
资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
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为稳
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
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
场的风险。
基金的投
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删除。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资产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44
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同一股票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45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
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46
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
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
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
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
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47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的投
资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8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基金的投
资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的投
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49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投
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
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50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
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
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51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费用
与税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4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
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
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删除。
基金费用
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52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删除。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
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场内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3
基金份额
的折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删除。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删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删除。 54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55
基金的信
息披露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连续发
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
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56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57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
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
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
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
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
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
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
择。
删除。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58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
度向另一方追偿。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违约责任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或不投资
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或不投资
所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
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三、转型方案的说明
1、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59
不限于根据《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2、自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在《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前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
该日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将分
别折算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之后再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转换为前海开源沪港
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转型实
施前,将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
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2、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投资运作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已对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转型后本基金将秉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投资理念,鉴于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运作经验,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
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投资运作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3、预防基金转型前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本基金转型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拟采取如下措施:
(1)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以符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要求。
(2)持有流动性好的证券,以降低由于基金转型而可能带来的申购或赎回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