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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6-14 10:42: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发布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2号文准予注册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6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份额”,基金代码:165525,场内简称“基建工程”)、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A份额”,基金代码:150313,场内简称“基建A”)、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B份额”,基金代码:150314,场内简称“基建B”)。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13日,即在2016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cfunds.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xc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6年7月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021)68649788-6228

电子邮件:alice.king@xcfunds.com

传真:(021) 5012 0890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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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7月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类别 信诚基建份额 信诚基建A份额 信诚基建B份额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拟将本基金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本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转型及变更基金名称

本基金转型后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由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对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外、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场内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将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转换完成后,原持有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份额转换后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可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3、基金合同的修改

基金合同其他部分删除与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和分级相关的内容。

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修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内容。

基金投资、申购赎回、费率等其他产品要素均不做修改。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的具体对照说明如下:

基金转型前 基金转型后

全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前言 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17、信诚基建份额: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8、信诚基建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19、信诚基建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删除。

释义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释义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删除。

释义 49、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基建份额与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基建A份额与一份信诚基建B份额的行为

5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基建A份额与一份信诚基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删除。

释义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基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和信诚基建B份额)的10%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

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份额”)、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信诚基建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信诚基建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信诚基建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删除。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删除。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基建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信诚基建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信诚基建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诚基建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诚基建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诚基建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基建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信诚基建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信诚基建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信诚基建份额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信诚基建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信诚基建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信诚基建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信诚基建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信诚基建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3、信诚基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信诚基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信诚基建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信诚基建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信诚基建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基建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基建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诚基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和信诚基建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信诚基建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信诚基建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信诚基建份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信诚基建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信诚基建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诚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本基金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6、信诚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信诚基建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信诚基建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基建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信诚基建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基建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信诚基建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删除。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基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4)按规定受理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信诚基建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基建A份额和信诚基建B份额;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运作;

(12)终止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的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信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的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基建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基建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四、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T日实际天数),NAV母t为T日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信诚基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日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基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At=1+R年×

NAVBt=(NAV母t-0.5×NAVAt)/0.5

例:假设t=99,R年=6%,NAVA0=1.000, NAV母99 =1.400

NAVA 99=1.000+6%×99/365=1.016

NAVB 99=(1.400-0.5×1.016)/0.5=1.784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删除。

第二十二部分 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终止运作 删除。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的信息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删除。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在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的上市交易或者信诚基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信诚基建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信诚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除。

基金的信息披露 21、信诚基建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信诚基建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信诚基建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在该年12月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进行定期折算(系因定期折算日前30日(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31、信诚基建A份额和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

32、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的份额转换;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完成备案手续;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在本基金的信诚基建 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经2016年【】月【】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月【】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合规地对大规模赎回申请进行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8日